巧解質疑投訴中的“疑難雜癥”
【實務課堂】
巧解質疑投訴中的“疑難雜癥”
■ 本報記者 楊文君
質疑、投訴、舉報可謂每位政府采購當事人維護自身權益的“利劍”,但就在這一重要環節中,紛繁復雜的問題卻讓許多財政部門的工作人員感到頭疼。近日,《中國政府采購報》編輯部收到了一些關于政府采購質疑投訴的咨詢。對此,記者采訪了廣西廣天一律師事務所律師沈德能,并對相關問題進行了梳理,供讀者朋友們學習借鑒。
問題1:某供應商向財政部門舉報,但不能提供充足有效的證據,僅給出了相關的線索,要求財政部門進行深入調查,如電子郵件證據的真實性、技術參數是否響應招標要求等。對于上述情況,財政部門應該怎樣做呢?
沈德能:供應商不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可能確實是有客觀原因的。比如,目前信息公開的程度,尚不能讓供應商全面掌握政府采購全過程的內容。所以要求供應商提供完全、有效的證據是不現實的。在有一定線索的情況下,財政部門要動用其行政調查權進行取證。當然,供應商也要盡其所能地提供相關證據。比如,關于被舉報人是否實質性響應招標文件要求這個問題,舉報者必須提供自己認為當事人沒有實質性響應招標文件的證明材料,而不能憑空地“對簿公堂”。
相關法律鏈接:《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第94號令,以下簡稱94號令)第二十五條規定, 應當由投訴人承擔舉證責任的投訴事項,投訴人未提供相關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投訴事項不成立;被投訴人未按照投訴答復通知書要求提交相關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同其放棄說明權利,依法承擔不利后果。
問題2:政府采購爭議處理要求,證據來源必須合法。但部分供應商以無意中聽說、招標評標現場聽到的內容等作為“憑證”,掌握了其原本不應掌握的信息,對此類證據的合法性應如何認定?
沈德能:無意中聽說或招標評標現場聽到的內容不是合法的證據。這種情況下,應要求供應商提供相關材料以證明信息來源的合法性,否則就認為是不合法的。
相關法律鏈接:94號令第二十九條指出,投訴處理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財政部門應當駁回投訴:(一)受理后發現投訴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二)投訴事項缺乏事實依據,投訴事項不成立;(三)投訴人捏造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材料;(四)投訴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證據來源的合法性存在明顯疑問,投訴人無法證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視為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
問題3:要購買一批設備,在招標文件中設置參考品牌是否合理?
沈德能:這樣做不合理,有誤導性。參考品牌表明了采購人的傾向,暗示供應商要在這些品牌中選擇投標產品。“既然是在評標環節作為參考的品牌,其他就不作比照了。”投標供應商會在心里進一步明確這樣的想法。另外,用評分標準來傾向某個供應商也是違規的。采用綜合評分法的,評審標準中的分值設置應當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是根據采購需求來設定的,采購需求中沒有提出的指標不得作為評審因素。因此,若評分標準傾向于某個供應商,則采購需求也必然傾向于某個供應商。
相關法律鏈接:《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四十二條明確,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向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的評審專家作傾向性、誤導性的解釋或者說明。
問題4:明確兩家供應商中標是否合法?
沈德能:政府采購法律法規雖然并未禁止多人中標,但一般的項目,不太可能同時出現兩個中標人。在某些特殊的項目中,比如,一系列的、時間跨度長的、相同的采購項目,緊急采購或者是類似于協議供貨之類的,這些項目允許多個中標商。
相關法律鏈接:《條例》在“中標、成交的確定和公告”中提出了一些需要注意的問題,其中規定,采購人只能按評審報告推薦的順序確定中標、成交的供應商。一般情況下,評標報告會按照評標辦法和標準的規定,確定一至三名中標候選人。競爭性談判和詢價的評審報告會推薦三名以上成交候選人。其中排名第一的候選人是按照評審辦法和標準衡量、對采購人最為有利的供應商,因此,采購人應依法確定排名第一的候選人為中標、成交供應商。
問題5:《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供應商,不得參加同一合同項下的政府采購活動。現實中,父子、兄弟、夫妻公司參與同一項目,或在開標前將自己所有的公司轉到他人名下,此類情況應當如何認定?是否存在惡意串通行為?
沈德能:兩個供應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是夫妻或其他家庭成員的,該種情況下,不能僅憑這一點就認定為惡意串通。但是對于出現這種情形的兩個供應商,要特別處理,認真查找相關資料,或者在項目采購文件中明確規定,存在上述情況的兩個以上供應商不允許參加同一合同項下的采購。
相關法律鏈接:《條例》第七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惡意串通:(一)供應商直接或者間接從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處獲得其他供應商的相關情況并修改其投標文件或者響應文件;(二)供應商按照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的授意撤換、修改投標文件或者響應文件;(三)供應商之間協商報價、技術方案等投標文件或者響應文件的實質性內容;(四)屬于同一集團、協會、商會等組織成員的供應商按照該組織要求協同參加政府采購活動;(五)供應商之間事先約定由某一特定供應商中標、成交;(六)供應商之間商定部分供應商放棄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或者放棄中標、成交;(七)供應商與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之間、供應商相互之間,為謀求特定供應商中標、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應商的其他串通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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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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