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升級評審專家和評審工作管理
上海升級評審專家和評審工作管理
依法對“評審專家抽取失敗處理”等規定作出修訂,并將《上海市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聲明書》改為《上海市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承諾書》
本報訊 上海市財政局近日公布修訂后的《上海市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和評審工作管理辦法》,并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據了解,2017年5月,上海市財政局根據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并結合該市工作實際,印發了《上海市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和評審工作管理辦法》(滬財發〔2017〕3號,以下簡稱“原辦法”)。其中,第十八條針對“抽取失敗的處理”規定:采購人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通過專家抽取系統未能足額抽取到所需評審專家,或者專家庫無相應專業類別的評審專家時,經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后,采購人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可自行推薦符合條件的專業人員參加評審,但應在評審前在專家抽取系統中補錄相關人員信息。自行推薦專業人員的,應當選擇本單位以外的人員。第二十條針對“應急情形的處理”規定:評審開始后因評審專家臨時缺席、回避等情形導致評審現場專家數量不符合法定標準的,采購人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應及時通過專家抽取系統進行補抽,補抽不成功的,可以按照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進行補錄。無法及時補足人數的,應當立即停止評審工作,妥善保存采購文件,依法重新組建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
此次修訂,上海市財政局根據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及財政部《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對原辦法的上述內容作了調整,刪除了第十八條的規定,同時將第二十條修改為:因評審專家臨時缺席、回避等情形導致評審現場專家數量不符合規定的,采購人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應及時通過專家抽取系統進行補抽。無法及時補足人數的,應當立即停止評審工作,妥善保存采購文件,依法重新組建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這與財政部《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保持一致。
此外,上海市財政局還將原辦法中的附件二《上海市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聲明書》修改為《上海市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承諾書》,其中的具體承諾內容包括廉潔承諾、與供應商無利害關系承諾、熟悉業務承諾、遵守評審紀律承諾等四個方面。同時,《承諾書》附上了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和修訂后的《上海市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和評審工作管理辦法》相關法律責任條款,以便評審專家查閱。
(滬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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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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