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提升邀請招標的透明度
應提升邀請招標的透明度
■ 梁夢雪
近日,筆者所在單位在確定電子招標流程需求時,有同事認為邀請招標的結果公告應增加“是否發布”選項,也有同事提出,邀請招標無需發布中標公告。《招標投標法》第十條第二款明確,邀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第十一條明確,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確定的國家重點項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地方重點項目不適宜公開招標的,經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進行邀請招標。據此可理解為,邀請招標只邀請特定的法人或組織參加,適用于不宜采用公開招標的項目,因此只需將招標結果告知參與了招標活動的招標人、投標人及監督部門即可,無需向社會公開。事實果真如此嗎?
先來看相關法律法規關于招標結果通知及公告的內容:
《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明確,中標人確定后,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明確,招標人終止招標的,應當及時發布公告,或者以書面形式通知被邀請的或者已經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已經發售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或者已經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招標人應當及時退還所收取的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費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一款明確,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由此可以看出,政府采購法律體系已明確規定,貨物和服務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需要發布中標結果公告。而《招標投標法》中僅提到要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并未明確以何種方式通知。《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分兩種情形,對《招標投標法》的相關規定作了補充完善。第一種是招標人終止招標的,可選擇發布公告或以書面形式通知潛在投標人;第二種是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經過評審推薦了中標候選人的,應公示中標候選人。
再來看新出臺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管理辦法》(國家發改委第10號令,以下簡稱發改委第10號令)關于公示的定義和要求。其第二條明確,本辦法所稱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是指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中標候選人公示、中標結果公示等信息。第三條明確,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涉及商業秘密的內容外,應當按照公益服務、公開透明、高效便捷、集中共享的原則,依法向社會公開。第八條明確,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應當在“中國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或者項目所在地省級電子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發布。
與《招標公告發布暫行辦法》(國家計委第4號令)相比,發改委第10號令增加了關于中標候選人公示內容、發布媒介等的具體規定,這正是對《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在這一方面的補充,體現了中標候選人公示的重要性。
基于此,筆者認為,在《招標投標法》體系中采用邀請招標的,可分兩種情況處理:其一,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經過評審推薦了中標候選人的,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涉及商業秘密的內容外,其中標候選人公示、中標結果公示等信息應向社會公開,并在指定媒介上發布。終止招標的項目,可選擇發布公告或以書面形式通知潛在投標人。其二,不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值得一提的是,《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第87號令)第六十九條第四款明確,邀請招標采購人采用書面推薦方式產生符合資格條件的潛在投標人的,還應當將所有被推薦供應商名單和推薦理由隨中標結果同時公告。因此,對于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項目采用邀請招標的,應當發布中標結果公告。
(作者單位:廣西機電設備招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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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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