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問評審專家費
為什么要由采購人支付專家費?專家的勞動回報與付出是否對等?專家拖延時間只為錢怎么辦?
三問評審專家費
■ 本報記者 楊文君
“專家不精”“專家不專”一直是政府采購業內老生常談的問題,但隨著這一輪各地制定或調整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勞務報酬支付標準,一些與專家費有關的問題也重新“浮出水面”,再次進入大家的視野。如,有采購人認為自身支付專家費比較麻煩,有專家認為自己的勞動回報與付出不符,甚至還有專家為多拿勞酬而投機取巧……針對這些問題,《中國政府采購報》記者近日采訪了多位業內人士。
采購人不愿支付專家費?
財政部頒布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財庫〔2016〕198號,以下簡稱《辦法》)規定, 集中采購目錄內的項目,由集中采購機構支付評審專家勞務報酬;集中采購目錄外的項目,由采購人支付評審專家勞務報酬。據了解,在《辦法》出臺以前,評審專家的勞務報酬大多是由集中采購機構或者社會中介代理機構支付的。因此,該《辦法》一經“落地”,部分采購人便開始“搖頭”。
為什么有些采購人不愿意支付專家費呢?有果必有因,據某集采機構相關負責人介紹,一方面,預算單位支付專家費的流程比較繁瑣,一般要經過重重“關卡”。如,北京的某家預算單位在審批程序上就很“麻煩”,首先要打印出紙質的請示報告,逐級批復;再經財務報銷系統,逐級批復,一般情況下,至少需要經過三級領導的審核;最后,還要對現金或者電子轉賬等支付方式進行選擇和審批。另一方面則是出于支付習慣。以往,集采目錄以外項目的評審專家費都由采購代理機構支付,突然轉為由采購人支付,多少也讓采購人不太適應。不過隨著《辦法》的落地實施,很多采購人已將專家費列入預算,承擔起了這份責任。
既然采購人支付評審專家費的流程比較麻煩,那為什么還要規定讓他們來支付這筆費用呢?該集采機構負責人告訴記者,這是因為,專家是由采購人選擇的,專家的評審活動也是為采購人服務的,“誰的事兒誰負責”。由采購人來支付專家費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也能充分落實采購人在政府采購活動中的主體責任。另外,就政府采購流程而言,從專家的抽取到專家的使用、項目評審,這一系列活動都是以采購人為主的,因此由采購人支付專家費也符合采購流程的合規性。
部分評審專家嫌“活多錢少”?
讓錢與“活兒”實現“對等”,是評審專家勞務報酬標準制定的初衷,更是每一位評審專家所關切的問題。
浙江某高校負責政府采購的老師向記者介紹,“其實,很多評審專家都認為自己的付出應該獲得更多的勞酬,尤其是一些頂端而又‘稀罕’的專家更是如此。”如, 高校一些專業科研設備的采購項目,這方面的專家往往比較缺乏,而評審工作又比較勞心費神,專家們有時要“折騰”一天甚至數天,因此,許多評審專家覺得“活多錢少”,也就不愿意參與到繁雜的評審活動中了。
各地出臺的專家勞務報酬支付標準難道真的偏低,“配不上”評審專家們的辛勤勞動嗎?對此,記者采訪了另外一家集采機構的相關負責人。該負責人認為,實際上,專家按照評分標準進行評審,這一工作并不復雜,尤其是一些比較標準化的評分細則,如供應商若持有某證書給5分,沒有則給0分等,更是不需要太多的技術含量。而各地出臺的評審專家勞務支付標準,也都是根據當地經濟狀況和工資水平制定的,“勞”與“酬”是相對等的。
該負責人進一步指出,要想打消專家嫌“活多錢少”的念頭,還得從評分標準上下功夫。尤其是在電子評標實行以后,讓評分標準更加細化和標準化,將大大提升評審效率和質量,可以減輕專家的工作負擔,專家的抱怨心理也會逐漸消退。
評審專家拖延時間只為錢?
明明是一個小問題,已經解決了,專家卻要“重新來過”;評審時,一位專家說,“慢慢來,投標文件要逐頁細細翻看”,然后看了很多遍就是不翻下一頁……這種故意拖延時間以獲得更多勞務報酬的事例并不鮮見。
面對上述不規范行為,新疆財政廳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相關負責人表示,新疆會根據評審專家的履職情況進行打分,并依據其履職情況等因素設置階梯抽取概率來抽取評審專家,專家此類拖延時間的不規范行為都會受到制度約束。如果專家一個自然年度內履職評價記錄為“差”達三次的,一年內2次同意接受評審任務后又無故不參加評審活動的等,都會受到“解聘”的處罰。
據安徽省合肥市公共資源交易集團一位工作人員介紹,他們在評標過程中,都會設置一位監督員,對評審專家行為進行監督。一旦評審專家出現了故意拖延時間等違規行為,監督員會對其進行提醒;行為嚴重者,還將受到通報等處罰。
此外,受訪者一致認為,評審專家也要注意提升自身的“修為”,要懂得有為才有錢,有為才有位,不能總是囿于錢多錢少的問題,唯有如此,政府采購評審專家隊伍才能更加優秀,專家費的制定與完善也才更有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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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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