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擬進一步規范政府購買服務行為
財政部擬進一步規范政府購買服務行為
《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近日擬正式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其中對購買內容及指導目錄、政府購買服務的預算管理、承接主體確定方式等作出新規定
本報訊 記者樂佳超報道 財政部日前發布《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新《辦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新《辦法》擬將以部門規章的形式出臺,對政府購買服務制度進行頂層設計,為推行政府購買服務提供全面、完整和可操作的政策框架和制度保障。
據了解,財政部、民政部、原工商總局曾于2014年制定印發了《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暫行)》(財綜〔2014〕96號,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出臺以來,購買領域不斷拓展,購買資金規模快速擴大,政府購買服務改革工作取得階段性進展和成效。但隨著近幾年改革實踐的深入開展,也出現一些新情況、新問題,《辦法》不能完全適應現實的需要。如,《辦法》僅提出了關于禁止購買內容的原則要求,沒有明確禁止購買的具體內容。實踐當中,政府購買服務內容存在泛化傾向,一些地方出現政府部門“超范圍”購買服務問題,本該需要政府部門自己完成的工作,也交給社會力量去做。更突出的問題是,一些地方和部門以政府購買服務名義變相舉債融資或用工,背離了政府購買服務改革的初衷,也加劇了財政金融和人事管理等風險;其對購買主體和承接主體資格條件的規定不夠具體,有些地方和部門對此的把握不盡準確;對合同管理的規定需要進一步健全;關于績效評價與監督管理的規定有待進一步完善;關于政府購買服務信息公開缺乏較為具體的統一規定等。為此,財政部積極推進《辦法》修訂相關工作,修改形成了現在的新《辦法》。
對于購買內容及指導目錄,《辦法》規定,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制定本級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在全國絕大多數省份均已出臺省級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的基礎上,財政部于2016年3月印發《關于做好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編制管理工作的通知》(財綜〔2016〕10號),部署分級分部門制定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據此,新《辦法》對指導性目錄編制管理要求作了相應調整,對應當納入指導性目錄的內容作了調整完善。
當前政府購買服務工作中比較突出的一個問題是購買內容泛化,很多地方以政府購買服務名義違法違規舉債融資或用工,加劇了財政金融和人事管理等風險。2017年5月,財政部印發《關于堅決制止地方以政府購買服務名義違法違規融資的通知》(財預〔2017〕87號),嚴禁借政府購買服務名義變相舉債進行工程建設。新《辦法》結合該通知要求,明確負面清單,對政府購買服務內容作了全面、明確的禁止性規定。其中提出,不屬于政府職責范圍的服務事項;應當由政府直接履職的行政管理性事項,包括但不限于行政決策、行政執行、行政監督等事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貨物和工程等8項不得作為政府購買服務的內容并列入指導性目錄。
針對當前一些地方實施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在合同期限上超出了年度預算、中期財政規劃的安排,沒有據實足額安排購買資金,以及有的單位認為實行政府購買服務就意味著要新增財政支出等問題,新《辦法》明確,政府購買服務應當先有預算、后購買服務,購買主體不得將實施政府購買服務作為申請增加本單位預算支出的依據。購買主體應當做好購買服務支出與年度預算、中期財政規劃的銜接,確定購買服務項目時,應當確認涉及的財政支出已在年度預算和中期財政規劃中安排。同時,為了優化工作流程、又便于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及支出統計管理,新《辦法》規定,購買主體在編報年度部門預算時,應當反映政府購買服務支出情況,需要履行政府采購規定程序的項目,應當同時按規定編報政府采購預算。
此外,承接主體確定方式也是此次修訂中變化較大的一項內容。財政部在新《辦法》起草說明中介紹,國辦發〔2013〕96號文件和《辦法》規定,政府購買服務的購買主體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法的有關規定確定承接主體。之所以這樣規定,當時主要是考慮政府采購方式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規范,相對比較成熟,操作有法可依。
但實踐表明,在以憑單制形式實施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中,購買主體只是確定多家提供同類服務的機構,對服務供應機構的具體選擇權在消費者,消費者可以“用腳投票”來促使服務機構保證服務質量,一般并無必要采取政府采購方式來確定承接主體。實踐當中,部分地方探索實施的科技創新券、教育券、文化消費券等憑單制項目,普遍采取了通過規定服務供應機構的資格條件來確定承接主體的方式,取得較好實踐效果。當然,對于服務供給主體資格標準較難明確或不夠健全,受益對象選擇能力不是很強的公共服務領域,為確保服務質量,也可以由政府通過競爭性招標等方式確定一系列服務承接主體。因此,新《辦法》明確,對于以合同制形式實施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購買主體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采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單一來源采購等方式確定承接主體;對于以憑單制形式實施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購買主體應當通過依法依規設定資格條件或政府采購競爭擇優方式,確定不少于三家服務供應機構同時作為承接主體。
據悉,公眾可以在2018年7月25日前,通過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首頁主菜單的“立法意見征集”欄目、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網站首頁“財政法規意見征集信息管理系統”以及寄送信函等途徑和方式對新《辦法》提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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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G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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