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規范交納投標保證金行為
廣東規范交納投標保證金行為
本報訊 廣東省財政廳近日出臺通知,針對部分采購人或者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在招標文件中規定投標人要在開標前交納投標保證金等情況作出進一步規定,保障供應商的合法權利。
廣東省財政廳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五規定:“貨物和服務項目實行招標方式采購的,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投標保證金作為供應商投標的組成部分,與投標文件一同遞交。采購人、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必須嚴格遵守相關規定,禁止在招標文件中規定投標人應當在開標前交納投標保證金的行為。招標文件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采購項目預算金額的2%。投標保證金應當以支票、匯票、本票或者金融機構、擔保機構出具的保函等非現金形式提交。采購人或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不得在招標文件中要求以法定以外方式提交保證金。
廣東省財政廳還要求,各級政府采購監管部門在日常監管、投訴處理、舉報、專項檢查等工作中,發現在招標文件中規定投標人應當在開標前交納投標保證金行為的,應依法處理。其他采購方式中要求參與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提交保證金的,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粵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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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EH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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