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擬加快推進實施工程擔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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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擬加快推進實施工程擔保制度
本報訊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近日就《關于加快推進實施工程擔保制度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其中提出到2020年各類保證金的保函替代率提升30%。
征求意見稿提出,工程擔保是防范和化解工程風險的重要措施,是市場信用體系的主要支撐,是保障工程質量安全的有效手段。自2004年開展工程擔保試點以來,初步建立了適合我國國情的工程擔保制度,增強了建筑市場主體的履約意識,豐富了建筑市場監管手段。但是,當前建筑市場仍然存在著工程防風險能力不強、履約糾紛頻發、工程欠款和欠薪屢禁不止等問題,亟須通過完善工程擔保應用機制加以解決。為貫徹落實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7〕19 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試點的通知》(國辦發〔2018〕33 號),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強化事中事后監管,保障工程建設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將加快推進實施工程擔保制度。在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和民間投資的住宅工程中推行工程履約擔保;在房地產開發項目中推行工程款支付擔保;全面推行工程質量保證和農民工工資支付擔保。到2020年,各類保證金的保函替代率提升30%;采用最低價中標的工程實行高額履約擔保;農民工工資支付保函全部采用見索即付保函。
征求意見稿中還明確了加快推進實施工程擔保制度的16項具體舉措,包括大力推行投標擔保,著力推行履約擔保,加快推行工程款支付擔保,強化工程質量保證擔保應用,全面推行農民工工資支付保函,推行工程保函替代保證,培育保證人市場,創新監督管理方式,完善風險防控機制,落實建設資金到位證明,加強合同履約監管,建立考評機制等。
在投標擔保方面,征求意見稿提出,投標保函的金額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2%,最高不超過80 萬元。鼓勵將投標人參與圍標串標及提供虛假材料等行為納入投標保函的索賠條件,規范招投標秩序。招標人到期未退還投標保證金的,作為不良行為記入信用記錄。
針對履約擔保,征求意見稿要求,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應當在招標文件中列明承包單位提供履約保函。民間投資的住宅工程應當實行履約保函。采用最低價中標的工程應當推行高保額履約保函,保函金額由建設單位在招標文件中確定。工程參建各方主體及保證人應當加強工程風險防控能力建設。保證人應當不斷提高專業化承保能力,增強風險識別能力,認真開展保中、保后監管,及時做好預警預案,協助建設單位和承包商做好對工程承包合同的履約管理和合同爭議調解等工作,并在違約發生后及時代為履行或承擔損失賠付責任。
關于工程款支付擔保,征求意見稿指出,在房地產開發項目中推行工程款支付擔保。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對建設單位的誠信評價,將誠信評價結果作為實行工程款支付擔保的重要依據,采取差別化的政策,以激勵和強化對建設單位的行為規范。對于未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和預付款的政府投資工程,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加大監管力度,對發現工程款拖欠記入信用記錄。
對于工程質量保證擔保應用,征求意見強調,在住宅工程中推行工程質量保函,保函金額不得超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 3%, 工程質量保函有效期應與施工合同中確定的工程缺陷責任期相一致。建設單位到期未退還保證金的,應作為不良行為記入信用記錄。
此外,征求意見稿還明確,要嚴格落實國務院清理規范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的工作要求,對于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建筑企業可以保函的方式繳納,對于銀行保函,建設單位和有關部門不得拒絕。工程保函的保費應計入工程造價。
(樂佳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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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g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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