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標要訣4】千萬不要被廠商授權所忽悠
【評標要訣4】千萬不要被廠商授權所忽悠
秦志龍:上海市政府采購中心 采購二部副部長,高級工程師
在政府采購招標中,通常要求投標人在使用他人產品時,必須要取得制造廠商對其的授權證明,即制造廠商同意該投標人使用其產品,并保證提供相應服務的證明。這樣做的目的主要有兩個:一是保護招標人(買方)能得到正規合法的產品及相應的技術支持和售后服務。二是保護制造廠商的權益,不致造成冒牌、水貨泛濫。但在實際招標采購過程中,經常會遇到許多異常情況,即招標人的良好愿望被制造廠商(主要是部分銷售人員)惡意利用,以此控制投標人并壟斷價格,損害了招標人利益,破壞了公平競爭的良好秩序。下面是近期在招標活動中遇到的2個真實案例。
案例一:在某《容災備份系統》招標過程中,有3個投標人使用H公司產品進行投標,其中C公司投標價最低。在開標后,H公司分別以分公司、亞太區公司、總公司名義發出書面聲明,聲稱C公司的授權僅包含裸機及硬件附帶的標準服務,而不包含廠商售后技術服務。先不討論裸機及硬件附帶的標準服務與廠商售后技術服務之間的區別,直接查閱其授權書文本,可以看到其授權書中對其制造廠商應盡義務描述為:作為制造商,我方保證以投標合作者約束自己,并對該投標共同和分別承擔招標文件中與我方產品有關的義務。請問H公司,剛說要約束自己,承擔義務,怎么一會兒就不包含廠商售后技術服務了呢?更為重要的是,H公司給參與投標的3個投標人發的授權書是完全一致的,為什么就聲稱報價最低的C公司不包含廠商售后技術服務,又怎么能相信A公司、B公司就包含了呢?
案例二:在某《計算機監管系統》招標過程中,某數據庫公司明確規定,要取得其授權書,必須捆綁一個集群管理軟件模塊,本模塊功能并不是系統所必須的,而其價格是系統原來所需功能的50%。也就是說,要取得授權書,采購人必須多支出50%的費用。這種強迫招標人購買當時并不需要的產品(而且價格很高)合理嗎?從上面的案例中可以看到,在招標時堅持要求投標人取得制造廠商的授權并不是很好的做法。
筆者認為,在對一些由于種種原因不能形成充分競爭的產品進行招標時,應該承認沒有制造廠商授權書的投標文件的有效性,理由主要有兩個:一是因為制造廠商由于某種原因,經常出爾反爾,對招標人極不尊重。作為招標人也沒有必要為其利益考慮太多。二是因為政府采購目前采取的是貨到付款政策,如果出現假貨、水貨或盜版軟件等情況,不僅可以拒絕付款,而且應該讓該投標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樣就保護了招標人的權益。這就達到了要求制造廠商出具授權書的目的。
目前,可采用折中方案,即在招標文件中規定:如果投標人按照合同提供的主要貨物中不是投標人自己制造的部分,投標人應提供制造廠家的正式授權證明或提供合法獲得該貨物及售后服務支持的有效證明。這樣既可保護采購人合法權益,而且可保護制造廠商的合法要求。財政部在《關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產品參加投標如何計算供應商家數的復函》中提到:同一品牌同一型號產品只能有一家供應商參加。如果有多家代理商參加同一品牌同一型號產品投標,應當作為一家供應商計算。這一切都是為了在政府采購中增加生產廠家之間的有效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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