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參與項目前期論證,其所在單位是否有投標資格
【有問有答】
專家參與項目前期論證,其所在單位是否有投標資格
■ 本報記者 昝妍
問題
近日,《中國政府采購報》編輯部接到某招標公司的一個咨詢電話。
“我公司在招標工作開展的過程中遇到了一個在后續活動可能產生質疑的問題,在政府采購公開招標服務類項目的過程中,代理機構先對招標文件進行了專家論證,專家均在交易中心平臺隨機抽取。論證后發現有一名專家是本項目的一家潛在投標單位一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該專家所在的單位是否在后續的投標中不具備報名資格?若該項目進行二次論證,并全部重新隨機抽取專家,在后續的投標活動中,該專家所在的單位是否有資格參與投標?”針對該招標公司的疑問,記者采訪了一些業內人士。
解答
“該專家所在單位有權利參加投標活動。”上海市政府采購中心副主任徐舟認為,盡管《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供應商,不得參加同一合同項下的政府采購活動。除單一來源采購項目外,為采購項目提供整體設計、規范編制或者項目管理、監理、檢測等服務的供應商,不得再參加該采購項目的其他采購活動。”但該規定是對提供過采購項目有關服務供應商的限制性規定。對于參加項目論證的專家所在單位參加采購項目的其他采購活動,現行法律法規未予限制。無論是否重新隨機抽取專家,該專家所在的單位都有資格參與投標。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師在接受記者采訪時也表示:“《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中的‘供應商’,是指提供過或正在提供服務的供應商,其不能參加所在項目的其他采購活動。而并沒有規定不能參加該項目的前期論證。”因此,該專家所在的單位是有資格參與投標的,但上述情況的確有可能會影響到政府采購活動的公正性。所以,該律師建議在專家庫中設立回避制度,就是在隨機抽取專家前,先將相關利害關系人從中排除,從而避免指定標準的專家就是相關企業員工的情況。如果相關專家較少,無法排除相關企業員工的參與,可以通過簽訂保證書、責任書等方式,對利害關系人員進行約束,以達到程序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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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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