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政府采購信息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政府采購信息公告
(第六百八十三號)
根據《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9號)的相關規定,現將本機關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學研究所部級互聯網交通安全綜合服務管理平臺數據庫一體機項目”(項目編號:XCGZX2018-0110)作出的監督檢查處理決定公告如下:
一、相關當事人名稱
當事人1: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學研究所(以下稱采購人)
地址:江蘇省無錫市錢榮路88號
當事人2:北京里文恒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鑫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北辰西路69號3至4層4單元505
當事人3:北京鑫裕富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富華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區中關村大街18號中關村數字物流港1219房間
當事人4:北京北斗興業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興業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區西三環北路11號海通時代商務中心8號平房
當事人5:無錫市政府采購中心(以下稱代理機構)
地址:無錫市濱湖區觀山路199號市民中心10號樓3層
二、基本情況
采購人認為:供應商恒鑫公司、富華公司、興業公司涉嫌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本機關依法調查并作出處理決定。
三、處理結果
經審查,恒鑫公司、富華公司、興業公司投標文件中提供的授權代表社保繳納證明均與北京市社會保險網上服務平臺官網的查詢結果不一致,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的情形。
此外,招標文件要求提供授權代表連續三個月的社保繳納證明并作為資格條件,缺乏合理性。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恒鑫公司、富華公司、興業公司屬于“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的情形。
責令采購人、代理機構對招標文件要求提供授權代表連續三個月的社保繳納證明并作為資格條件的行為限期改正。
2018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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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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