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政府采購信息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政府采購信息公告
(第六百八十二號)
根據《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9號)的相關規定,現將本機關對“環境保護部環境工程評估中心3L防吸附氣體采樣袋及附件采購項目、防吸附蠕動泵管及附件采購項目(第一包)”(以下稱本項目,項目編號:TC18042CS)作出的處理決定公告如下:
一、相關當事人名稱
投訴人:哈爾濱騰翔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稱投訴人)
地址:哈爾濱市南崗區紅軍街40號國際飯店金澳購物廣場3層343號-20廳
被投訴人1:生態環境部環境工程評估中心(以下稱采購人)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洼里鄉大羊坊8號
被投訴人2:中招國際招標有限公司(以下稱代理機構)
地址:北京市海淀區皂君廟14號院9號樓
二、基本情況
投訴人因對代理機構就本項目作出的質疑答復不滿,向本機關提起投訴。投訴事項為:1.第四次更正公告改變了采購標的,違反了《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以下稱87號令)第二十七條的規定。2.變更后的評標和檢驗環節取消了現場由采購人委托的具有相應資質實驗室進行檢驗的程序,違反了87號令第二十二條的規定。3.招標文件變更的部分內容歧視小微企業,違反了87號令第十七條的規定。4.變更后的評分項目采用各投標人橫向比較,沒有客觀量化。5.采樣袋的樣品進出采樣袋袋咀結構、材質和使用溫度等關鍵指標發生了重大變更,損害了部分投標人利益并排斥潛在投標人。6.變更后招標文件部分條款含有傾向個別投標人的內容。7.采購人和代理機構頻繁變更招標文件,損害了部分投標人的利益。
三、處理結果
關于投訴事項1,經審查,采購標的的技術要求、采購數量和檢驗方法等均發生變更,但是并不構成對采購標的的改變。投訴事項1缺乏事實依據。
關于投訴事項2,現場實驗程序并非87號令第二十二條的強制性要求。經審查,本項目由評標委員會根據投標人提供的檢測報告進行評審,未違反相關規定。投訴事項2缺乏事實依據。
關于投訴事項3,經審查,本項目招標文件已按相關規定對小型和微型企業產品的價格給予了6%的扣除。招標文件變更部分不屬于87號令第十七條規定的歧視小微企業的情形。投訴事項3缺乏事實依據。
關于投訴事項4,采用綜合評分法時,除價格以外的評審因素均應按照投標文件對招標文件的響應情況打分,而非通過投標文件之間的比較進行打分。經審查,本項目采用綜合評分法,評審因素“安全措施”、“樣品”和“售后服務”采用橫向比較各投標文件的方式打分,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七)項規定的“采用綜合評分法時評審標準中的分值設置未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的情形。投訴事項4成立。
關于投訴事項5,經審查,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招標文件排斥潛在投標人。投訴事項5缺乏事實依據。
關于投訴事項6,經審查,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招標文件指向特定投標人。投訴事項6缺乏事實依據。
關于投訴事項7,經審查,采購人根據本項目的整體進度要求、相關質疑情況以及專家論證結果修改招標文件,同時,代理機構按照法律規定相應順延開標時間,未減損投標人的利益。投訴事項7缺乏事實依據。
綜上,本機關作出處理決定如下:
根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投訴事項1、2、3、5、6、7缺乏事實依據,駁回投訴。
根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投訴事項4成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七)項的規定,責令代理機構就上述問題限期整改。
2018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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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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