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范自由裁量權 促政采精準執法
規范自由裁量權 促政采精準執法
上海市財政局出臺專門針對政府采購類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對96項政府采購違法行為的處罰以表格形式列明違法行為、處罰依據、裁量檔次、違法情節和處罰標準
本報訊 上海市財政局近日公布《上海市財政局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政府采購類)》,其中對96項政府采購違法行為的處罰依據、裁量檔次、違法情節和處罰標準作出明確規定,進一步完善財政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促進政府采購行政執法精準化。
《裁量基準》中包含采購人、代理機構擅自提高采購標準;采購代理機構在所代理的采購項目中投標、代理投標,或者為所代理采購項目的投標人參加本項目提供投標咨詢;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的;評審專家泄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評標委員會成員對需要專業判斷的主觀評審因素協商評分等96項政府采購違法行為,每一項采取裁量階次模式,即根據違法行為設定裁量因素,并按照裁量因素,將處罰幅度劃分為若干檔次,同時考慮從輕、減輕、從重等情形確定處罰的模式,并以表格形式列明違法行為、處罰依據、裁量檔次、違法情節和處罰標準。
在裁量檔次的劃分方面,《裁量基準》原則上都將違法情節和處罰標準劃分為三檔。對于法律規定處罰種類較多且可以單處警告的處罰事項,一般都將其裁量檔次劃分為四檔。對于只有一種處罰事項的違法行為,原則上不再劃分裁量檔次。
上海市財政局相關負責人介紹,在違法情節的設置上,鑒于政府采購活動中違法行為的多樣性、復雜性,《裁量基準》中主要考慮了以下幾個方面:一是采購規模。綜合考慮該市采購項目的規模情況,《裁量基準》將采購金額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200萬元、1000萬元、5000萬元作為劃分裁量檔次的依據之一。二是行為模式。對于部分可以從行為模式上細分的違法行為,《裁量基準》中將其行為模式作為劃分檔次的因素。例如《裁量基準》將“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依法組成談判小組、詢價小組”的違法行為,將進一步細化為“談判小組、詢價小組的人數不符合規定”“談判小組、詢價小組的組成人員不符合規定”“擅自替換談判小組、詢價小組評審專家人員”等具體行為,輔之以其他裁量要素,細化其裁量內容。三是危害后果。例如《裁量基準》將違法行為導致“采購項目延誤實施超過一個月”和“采購項目重新采購”這兩種不同的危害后果作為“供應商中標或成交后無正當理由拒不與采購人簽訂政府采購合同”違法行為情節細化的規定。四是收受賄賂類違法行為的說明。《裁量基準》中對收受賄賂類的違法行為,如“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采購過程中接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收受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等,主要以受賄金額大小作為裁量因素,并與受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等刑事案件的立案標準相銜接。
此外,在處罰標準的設置上,考慮到實際執法情況,《裁量基準》針對法定處罰標準的具體劃分,一般是將中間檔處罰標準的處罰幅度適度拉大,同時給最高檔的處罰幅度留有一定空間,使其能囊括不斷發展的社會現實。此外,由于按照相關規定,財政部門對法人或其他組織五萬元以上的罰款即為重大違法記錄,三年內不能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因此當法條規定了罰款與“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并罰時,對相對人處以五萬元以上罰款的,則直接對其處以在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處罰,而不能在一至三年內自由裁量,保證處罰的平衡性。為此《裁量基準》還考慮了五萬元的罰款金額與“在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掛鉤。
(滬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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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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