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87號令的巧妙設計
評87號令的巧妙設計
——“招標文件提供期限自招標公告發布之日起計算”
■ 呼延燁旭
2015年1月30日,國務院第658號令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定于2015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2017年7月11日,財政部公布了修訂后的《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以下簡稱“87號令”),定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通過兩者對比,我們發現,《實施條例》與87號令,針對招標文件提供期限的起計日期從不同角度進行了規定。《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招標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87號令第十八條規定,招標文件提供期限自招標公告發布之日起計算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最短期限相同,起計日期卻并不一樣,招標文件的提供日期在同時符合《實施條例》與87號令的規定的前提下,將會出現怎樣的情況呢?
我們不妨做一個假設,如果招標文件并非無償提供,那么其提供日期不可在招標公告發布日期之前,否則在不知曉招標公告的情況下,供應商不會選擇購買招標文件。如果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希望盡早開標,那么,其設定的截止日期應是自招標告發布之日起計算的5個工作日后。如果招標公告發布時,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并未同時提供招標文件,那么《實施條例》所規定的“招標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標文件發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便無法得到滿足。此時,采購人或采購機構唯一可行的做法,便是招標公告發布時,同時開始提供招標文件。
實際操作中,又是否符合我們的預期呢?我們查閱了近期不同類型采購代理機構公示的招標公告,總結如下表。
通過比較,我們不難發現,無論是各級政府采購中心,還是民營采購代理機構,近期的招標公告發布日期與招標文件的提供日期,都是相同的,可見,87號令確實達到了使采購人或代理機構在發布招標公告的同時開始提供招標文件的效果。那么,87號令如此規定,目的何在呢?
筆者認為,其最主要的目的在于縮短采購周期,以提升政府采購效率。在87號令出臺之前,招標公告的發布日期與招標文件的提供日期之間可以有較長的時間間隔,使采購人或代理機構能夠在未準備好可提供的招標文件時便發布招標公告,供應商在未得知招標文件所提供的具體要求的情況下便開始著手準備,全程采購周期較長,采購效率大打折扣。87號令出臺后,在雙重時間約束下,公告發布同時提供招標文件成為了采購人或代理機構的最佳選擇,以此鼓勵短周期采購提升效率。
隨著政府采購范圍的全面普及,服務類采購規模的大幅上升,以及“放管服”改革下的代理機構規模性擴增,社會對政府采購的需求逐步增長,采購的高效性越來越受到重視。漫長的采購周期不僅會使采購人的需求滿足度“打折”,也會使采購代理機構不堪重負,更會使供應商面臨較高的商業風險。
87號令的出臺,合理的結合了《實施條例》中的相關規定,通過招標公告發布時間與招標文件提供時間雙重起計計算,一定程度上,鼓勵采購人或代理機構在公告發布時即刻提供招標文件,以此縮短采購周期,提高了政府采購的效率。
(作者單位:中央財經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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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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