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格審查中合同章與公章的糾結
【案例看臺】
廣義上說,合同章是公章的一種,在民法中都具有法律效力。但在形式上卻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怎么辦?
資格審查中合同章與公章的糾結
■ 吳小明
要點提示
1.資格審查不應由公證部門進行。
2.認定中標結果無效應依法有據。
案情概述
某年5月,一采購代理機構組織電梯項目政府采購招標。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規定,投標文件必須加蓋單位公章。而投標人S公司蓋的卻是公司合同專用章,但當時負責資格審查的公證處人員在審查時并未發現。最終S公司以1500萬元的報價中標。采購活動結束后,T公司提出質疑,認為中標人投標文件加蓋的公章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在調查中又發現,在S公司密封的投標文件中有一份授權委托書,明確該章為公司授權,合法有效,委托書上蓋的是單位公章。
點評分析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招標文件明確要求投標人蓋單位公章,而中標人蓋的卻是合同章。嚴格地說,這是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正常情況下,在資格審查時就通不過。但由于在資格審查時,公證人員沒有發現,致使其通過并進入了評審環節。評標委員會在評審中又發現,S公司密封的招標文件中有一份公司出具的“公章授權委托書”。
當時,對本案的處理存在兩種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應當認定中標結果無效。因招標文件明確要求蓋單位公章,而S公司未按招標文件要求實質性響應,應當認定中標結果無效。評標委員會的評審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招標文件進行,招標文件明確要求蓋單位公章,而投標人蓋的卻是合同章,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如果認同合同章也可以,就改變了招標文件的要求,比較牽強。如果認定中標無效,估計會進入訴訟程序,會涉及授權公章問題。在訴訟中對公章的法律效力認定會比較麻煩。
另一種意見認為,應當維持原中標結果。S公司雖未按招標文件要求蓋單位公章,但在資格審查時未發現,同意其進入下一程序。在評標現場,評標委員會及公證人員均沒有表示異議,應當視同認可,默認其授權行為。且供應商還出具了授權委托書。 S公司認為,如果在資格審查時發現其不符合條件并提出,公司沒有意見?,F在已經通過了資格審查,且公司出具的委托書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做出中標結果無效的決定,S公司不能接受。
本案引發的問題是,認定投標無效、中標無效是否具有法律依據?企業合同章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此外,還涉及一個采購活動組織中的問題,資格審查可否由公證處進行?
一、資格審查應當由誰進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規定,資格審查應當由采購人進行?!墩少彿ā返诙龡l明確,采購人可以要求參加政府采購的供應商提供有關資質證明文件和業績情況,并根據本法規定的供應商條件和采購項目對供應商的特定要求,對供應商的資格進行審查。
根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第18號令)(以下簡稱“18號令”)規定,應當由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進行。其第五十四條指出,評標應當遵循下列工作程序:(一)投標文件初審。初審分為資格性檢查和符合性檢查。1.資格性檢查。依據法律法規和招標文件的規定,對投標文件中的資格證明、投標保證金等進行審查,以確定投標供應商是否具備投標資格。
根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以下簡稱“87號令”)規定,應當由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進行。其第四十四條指出,資格審查由采購人或者采購采購代理機構進行。公開招標采購項目開標結束后,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依法對投標人的資格進行審查。
因此,資格審查工作由公證部門進行是不合法的。2017年10月1日前,資格審查由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進行;2017年10月1日起,資格審查應當由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依法進行。本案由于工作人員審查不仔細,未及時發現投標人S公司所蓋章不符合要求,引發質疑、投訴。
二、企業合同章具有法律效力,但還要看招標文件約定。
經向公安、工商等部門了解,從廣義上說,包括合同章、財務章、業務章等統稱為公章,都需在公安、工商部門備案,均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只要是真實的、對企業有法律約束力的公章,在公安、工商部門備過案的,都是合法有效的。企業在從事經營活動中,經常會使用不同的章,如合同章、財務章、業務章等,通稱為企業公章。在民法中,只要公章是真實的,就有法律效力,所簽定的合同都是有效的。在法律審判實踐中,對于公司刻制的章,只要對企業具有法律約束力,都是合法有效的。外國企業沒有公章,只要法人簽名就可以,不能因為其沒有公章,就不允許其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在本案中,該企業蓋的合同章從實質上看,應該沒有問題;但在形式上,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有瑕疵。如果資格審查認可,就應該可以。如果企業事前有授權,更沒有問題。因此,本案認定投標無效依據不充分。
三、本案認定中標無效依據不足。
經反復研究,認定中標無效依據不足,法律風險較大。18號令第七十七條規定,財政部門可以認定中標無效,前提是評標委員會成員“…未按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方法和標準進行評標的。…上述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結果無效”。第八十二條規定,“有本辦法規定的中標無效情形的,由同級或其上級財政部門認定中標無效”。
根據新修訂的87號令第六十七條,評標委員會或者其成員存在下列情形導致評標結果無效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可以重新組建評標委員會進行評標,并書面報告本級財政部門,但采購合同已經履行的除外:
(一)評標委員會組成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
(二)有本辦法第六十二條第一至五項情形的;
(三)評標委員會及其成員獨立評標受到非法干預的;
(四)有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的違法行為的。
而在本案中,并未發現評標委員會有過錯。經分別向兩級法院請示、咨詢,均認為本案認定中標無效的法律依據不充分。
(本案例節選自《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實務操作與案例解析》<吳小明編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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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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