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化采購處罰有法可依
【一家之言】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可以對平臺內經營者暫?;蛘呓K止服務
電子化采購處罰有法可依
■ 沈德能
案情回顧
近日,某集采機構(以下統稱為集采機構A)在其網站上公告了對多家供應商的違規處理決定。公告稱:“根據集采機構A出臺的網上競價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自本公告發布之時起凍結一參與投標的供應商在集采機構A網站的賬號六個月。該違規通報暫不納入‘政府采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記錄’,不對該違規供應商參與其他地方政府采購活動構成影響。凍結時間到期后,如該供應商欲繼續參與集采機構A組織的政府采購業務,須向集采機構A提交書面整改材料,并申請恢復集采機構A網站賬號資格。”
事實上,對于違規供應商的這種“處罰”已經進行了很長時間,到目前為止,類似的公告多達幾百條。曾經還有供應商把這些處罰的違規信息誤認為是行政處罰,并以此為證明材料在相關的采購項目中提出質疑和投訴,要求認定被“處罰”的違規供應商中標、成交無效。
案情分析
對上述“處罰”行為,業界人士提出了不同看法。有專家認為,凍結集采機構A網站內注冊供應商的賬戶,在凍結期限內剝奪了該供應商在平臺內的經營權,這樣的處理涉嫌行政處罰。集采機構A的網站作為第三方電子交易平臺,其運營主體不是行政機關,沒有行政處罰權,不能限制市場主體的經營權。還有業內人士表示,作為電子交易平臺的集采機構A網站的運營主體有權通過電子交易平臺服務協議、交易規則等對違規注冊供應商作出必要的處理,包含凍結賬號等。這是交易平臺與注冊供應商之間通過約定而形成的權利義務,供應商違約后,交易平臺對其追究違約責任而凍結其賬號,并非行政處罰。另有聲音認為,目前在沒有法律法規明確的規定下,集采機構只能將違規供應商的違規行為報告行政主管部門,由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處理決定后,集采機構才能對違規供應商進行交易限制,凍結其賬號。
業內眾說紛紜,那么,集采機構A對供應商作出限制在其網站經營的行為是否合法?
筆者認為,首先要明確的是,網上競價平臺屬于電子商務平臺?!吨腥A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以下簡稱《電子商務法》)第二條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電子商務活動,適用本法。本法所稱電子商務,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峨娮由虅辗ā返诰艞l第二款還指出,本法所稱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是指在電子商務中為交易雙方或者多方提供網絡經營場所、交易撮合、信息發布等服務,供交易雙方或者多方獨立開展交易活動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因此,《電子商務法》所稱的電子商務平臺,是指在電子商務中為交易雙方或者多方提供交易撮合、信息發布等服務,供交易雙方或者多方獨立開展交易活動的網絡經營場所(系統)。
本案中集采機構A出臺的網上競價管理辦法規定,本辦法所稱網上競價是指采購人公開發布采購信息,在規定時間內,供應商在線報價,按照滿足需求的最低報價者成交的電子化政府采購形式。其第三條還規定,網上競價的實質是詢價采購,適用于50萬元以下,規格、標準統一的政府采購項目。其第四條明確,采購人進行網上競價,應當通過集采機構A的網站注冊,獲取用戶名和密碼,登錄網上競價系統,在線發起競價項目。采購人對外公開發布信息,包括采購需求、成交結果、項目廢標等。其第十七條又明確,本辦法所稱供應商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供應商。供應商應當通過集采機構A的網站注冊,獲得安全認證,登錄網上競價系統,參與競價。此外,辦法的第十八條指出,供應商應當遵循誠實守信原則,供應商參與競價應當響應采購人提出的所有需求,競價時間截止后不得對報價及相關內容做任何更改或退出,應當按競價需求和成交公告簽訂合同并提供相關服務。
綜上,從《電子商務法》第九條第二款對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的定義看,該集采機構的網上競價平臺屬于電子商務平臺。
其次要了解的是,本案中的集采機構A是否屬于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
集采機構A的網上競價管理辦法規定,集采機構A負責網上競價網絡系統的設計、建設、運維和信息保密工作;集采機構A負責網上競價操作規程、實施細則及相關制度的制定,并依據規程對違規行為進行處理;集采機構A根據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采購人需求較集中的品目制定網上競價采購目錄。
據此可以看出,集采機構A獨立于采購人和供應商之外,是為采購人和供應商提供網上競價服務的第三方機構。其在網上競價中的角色符合《電子商務法》第九條第二款所稱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
如前所述,集采機構A的網上競價平臺是電子商務平臺,《電子商務法》的相關規定都適用于集采機構A的網上競價平臺?!峨娮由虅辗ā返诙濌P于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的規定同樣適用于網上競價平臺的運行(運營)服務機構。由此得出,集采機構A的網上競價應適用《電子商務法》的規定。
明確了上述問題,我們再來回答集采機構A限制違規供應商在網上競價平臺經營是否合法的問題?!峨娮由虅辗ā返谌鶙l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依據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對平臺內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實施警示、暫停或者終止服務等措施的,應當及時公示。此條賦予了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平臺內的經營者暫停或者終止服務的權利。這是法律規定的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的權利。
集采機構A的網上競價管理辦法第二十七至三十一條規定了供應商違規后的相關處理規則和措施,集采機構A在作出相關暫停違規供應商經營服務措施后進行了公示,符合《電子商務法》的規定。
再者,集采機構與供應商之間是民事法律關系,可以依約追究違約供應商的違約責任。集采機構通過制定和發布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服務規則,與被服務對象(采購人和供應商)形成了網上競價服務民事法律關系。當網上競價服務民事法律關系的一方違約后,守約方有權依據服務規則對違約方追究違約責任,包含暫?;蛘呓K止提供平臺服務,即暫?;蛘呓K止為違約方提供在網上競價平臺內的服務。
總而言之,筆者認為,本案中集采機構A限制違規供應商在網上競價平臺經營的行為,合法、合情也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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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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