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時候給評審專家“評個星”了
【一家之言】
是時候給評審專家“評個星”了
■ 李瑩
在現有的政府采購制度中,評審是整個項目的核心,而專家是這個核心中的掌握者。政府采購項目的結果由一個臨時性、隨機性的“組織”決定,應該說,看重的便是其權威性、獨立公正性以及民主性。
對于評審專家的監督管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第87號令)(以下簡稱“87號令”)《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均有相應規定,對專家在評審過程中的一般行為、禁止性行為等作出具體要求,并明確了違反規定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然而在實際工作中,給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甚至是供應商帶來困擾的,更多的是專家的不專業、責任心不強、隨意使用裁量權、法律法規不熟悉等非違法違紀情況,這些給項目帶來諸多負面影響。
為此,筆者結合工作中碰到的實例,對專家的準入以及管理提出一些想法,與業內同仁共同探討。
一、工作中常見的問題
(一)專家不專
專家庫在征集專家時,申請人可以自行申報5個“評標專業”,但“專家”應該是精通某一學科或領域的專業人士,而非“全才”。試想,一旦專家審核通過入庫,項目過程中便有可能抽取到并不“專業”的專家。筆者曾經在某辦公設備項目的評審中抽到一名從事財務工作的熟人,一打聽才知道,原來他也填寫了“辦公設備”的評標專業。
另外,在某些行業,專業的劃分比較細致,比如醫院的臨床科室,有眼科、放射科、手術室、檢驗科等等,由于符合專家條件人數不多,很多地方將醫院專家都統一歸類在醫療器械設備類,對于產品劃分得相對細致的項目,便存在抽取專家不熟悉招標產品的情況。即使專家庫歸類準確,也有可能出現采購人或代理機構抽取時不熟悉的情況;抑或出現細分到小類(如眼科)的專家人數不夠,只能從大類(如醫療設備)抽取的情況;因此,極有可能抽到了B超的專家來評標眼科設備。從規定看,達到評審專家條件還是比較嚴格的,如必須從事相關領域工作滿8年、具有高級職稱等,但實際是部分專家雖然滿足了要求,但本專業知識并不精通或者掌握得比較局限。
(二)責任心不強
部分專家還沒有開始評標,便詢問代理機構工作人員評審項目可獲取的費用,拋開財政部門制定的“勞務報酬支付標準”于不顧。
還有少部分專家進入評審程序,便刻意找投標人瑕疵,希望出現有效投標人不足3家的情況而立即宣布廢標,從而減少“評技術商務標”的麻煩。另外,有些專家在評審過程中便知道自己的打分存在問題,當采購人或代理機構發現并指出后,不愿意依法修改或糾正,聲稱反正有質疑環節,如果有質疑了再來配合質疑處理即可。對待質疑、投訴,部分專家也是持無所謂的態度。
(三)“裁量權”使用隨意
在有主觀分評標的項目中,部分專家僅憑對供應商的印象直接給予分值,根本不考慮評分標準所涉及的事項和供應商的實際響應情況。少數專家對評分標準不認真細致閱讀理解,“憑想象”給予供應商分值。
對于評標辦法中的客觀分值,通常是以“是否滿足或具備”作為評價標準。
(四)法律法規不熟悉
部分專家從建設工程設備庫進入綜合評標專家庫,對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并不熟悉,常常把招標投標法律的規定運用至政府采購項目中。除此,政府采購法律法規以及相關規定很多,專家幾乎沒有可能及時學習并領會。在實際工作中,出現專家不熟悉法律法規導致項目質疑投訴的案例占一定比重,專家對一些比如“小微企業價格分扣除”“競爭性磋商方式操作細節”“當事人回避制度”等較冷門的知識點,并不能合理掌握并應用于評審中。
二、對評審專家實行“星級”管理
面對上述問題,筆者建議,由交易平臺或監督部門對專家進行評星(1-5顆星)。可采用問卷形式,由采購人或代理機構給評審專家打分,如,評審過程是否有失誤、是否存在錯誤、是否由于專家原因導致項目質疑投訴、是否存在索要超出規定范圍費用,是否按規定配合采購人或代理機構進行質疑處理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消極態度等等。在一定的周期內(如三個月),交易平臺或監督部門按專家得分(各項目得分匯總取平均值)評出星級(如90-100分為5星,80-89為4星……)。依照評出的星級對專家進行分檔,5顆星評價為優秀專家,3-4顆星為合格專家,1-2顆星為不合格專家,1顆星的直接清退出專家庫,2顆星的可以通過考試再次評定,考試不合格者同樣清退出專家庫。
此外,在專家人員充足情況下,抽取系統優先推薦該專業星級較高的專家。在項目評審中,須選擇1名優秀專家參與并作為評標委員會組長。
關于信用評價,筆者建議,因專家評審原因導致項目投訴或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取消專家1-3年評標資格。一定周期內,對于抽取到但拒絕參與項目達到一定次數的專家,清退出專家庫。在一定周期內對專家的星級和信用情況進行公示。
三、評審專家管理還應多措并舉
在準入方面,按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的規定,由財政監督管理部門獨立管理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負責入庫專家的審批、培訓、考核和監督。
對于培訓,要加強評審專家日常培訓工作,建設專家培訓平臺。針對法律法規特別是更新的法律法規、評審知識要點等內容,采取現場與網絡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培訓,專家需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進行評審工作。
關于評審專家的勞務費支付,勞務費統一由交易平臺支付,專家評標結束且由采購人或代理機構在系統填寫專家履職情況后,在一定時間內由交易平臺根據財政監督部門的標準向專家賬號發放勞務報酬。如有特殊原因,采購人或代理機構可向交易平臺申請暫緩發放勞務費。當然,采購人或代理機構應當及時向交易平臺專門賬戶匯入勞務費用。
(作者單位:貴州衛虹招標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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