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導性案例18號D大學校園網基礎設施改造更新工程項目舉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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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導性案例18號
D大學校園網基礎設施改造更新工程項目舉報案
關鍵詞
經營年限/評審因素/供應商庫/資格條件/前置審查/惡意串通/綜合評分法
案例要點
采購人可以根據采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規定供應商的特定條件,但不得將供應商經營年限作為評審因素。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資格審查階段對供應商的資格條件進行審查,不得通過設置供應商庫等形式進行前置審查。
除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惡意串通情形外,財政部門可以依據合理懷疑進行調查,在僅有孤立的間接證據且不能形成證據鏈條的情況下,不應認定為惡意串通。
評標委員會各成員的評分具有法律效力,采用綜合評分法進行評審的,應當保留各成員的評分,不得采用類似“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等方法計算得分。
相關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七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七十四條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8號)第五十二條
《財政部關于加強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項目價格評審管理的通知》(財庫〔2007〕2號)
基本案情
采購人D大學就“D大學校園網基礎設施改造更新工程項目”(以下稱本項目)進行公開招標。2017年6月30日,采購人D大學發布招標公告,后組織了開標、評標工作。同日,采購人D大學發布中標公告,B公司為中標供應商。
9月12日,財政部收到采購人D大學的舉報材料。采購人D大學反映:1.招標文件關于“交換機生產廠商通過CMMI4級(或以上)國內認證且時間不少于3年”的評分設置不合理。2.個別評審專家涉嫌未按招標文件規定的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獨立評審,部分評審專家涉嫌泄露評審細節。3.相關供應商C公司與M公司在采購人D大學供應商庫中注冊時所留郵箱相同,且M公司投標文件內容簡單,投標產品技術參數與其官網技術參數不一致,C公司和M公司涉嫌惡意串通。
財政部依法啟動監督檢查程序,并向相關當事人調取證據材料。
C公司稱:1.其與M公司無任何業務往來。負責本次投標事宜的員工私自委托第三方完成供應商入庫注冊,未得到C公司授權。2.其完全按招標文件要求的格式編制投標文件。
M公司稱:其與C公司沒有任何業務往來。M公司員工委托熟人辦理供應商入庫注冊,該員工不知道該熟人是否與其他供應商有聯系。
經查,本項目招標公告要求“潛在供應商須在采購人D大學采購信息網‘供應商入口’注冊、審核通過后,方可參加本項目”,并要求“(2)將以下資料掃描件在本項目報名截止前發送至指定郵箱辦理入庫手續:①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②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加蓋供應商公章);③開戶許可證;④近三個月的納稅證明材料;⑤最近三個月繳納社會保障金憑證”。
本項目招標文件“評分標準”中“制造廠商能力”要求,“交換機生產廠家在國內具有成熟的軟件開發能力,通過CMMI4級(或以上)認證以保障投標產品代碼質量與穩定性,要求為國內認證(由國內CMMI認證組織或企業頒發),且獲得時間不少于3年,提供證書復印件并加蓋廠商投標專用授權章的得100分,無不得分”,權重為“5%”。
經查詢采購人D大學“供應商庫”,C公司與M公司注冊信息中的電子郵箱相同。
招標文件“評分標準”中“評分說明”要求,“若評標委員會組成為7人或7人以上時,去掉1個最高分和1個最低分后的平均分,即為該投標人綜合得分”。
處理理由
關于采購人D大學反映的問題1,招標文件要求“交換機生產廠商通過CMMI4級(或以上)國內認證且時間不少于3年”的評分設置要求過高,與國家扶持中小企業政策不符。
關于采購人D大學反映的問題2,未發現評審專家打分存在畸高畸低情形,也未發現評審專家存在未按招標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的情形,且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評審專家存在泄漏評審細節的情形。
關于采購人D大學反映的問題3,僅依據C公司、M公司注冊郵箱相同及M公司投標文件所列參數與投標產品的官網參數不一致,不能認定存在惡意串通的情形。同時,經查閱C公司與M公司的投標文件,未發現存在惡意串通的情形。
此外,本項目還存在以下兩個問題:一是要求潛在供應商須在采購人D大學采購信息網供應商庫注冊、審核通過后,才能購買招標文件,且要求供應商辦理入庫注冊必須提供社保繳納證明等材料,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第(八)項規定的“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的情形,構成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
二是招標文件要求“若評標委員會組成為7人或7人以上時,去掉1個最高分和1個最低分后的平均分,即為該投標人綜合得分”,違反了《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8號)第五十二條、《財政部關于加強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項目價格評審管理的通知》(財庫〔2007〕2號)的規定。
處理結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第(八)項的規定,本項目存在“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情形。
采購人D大學反映的其他問題缺乏事實依據。
鑒于本項目采購活動中出現了影響采購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責令采購人廢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第(三)項、《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8號)第五十二條、《財政部關于加強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項目價格評審管理的通知》(財庫〔2007〕2號)的規定,責令采購人D大學限期改正。
在行政處罰階段,財政部向采購人D大學送達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告知其存在“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情形。采購人D大學申辯稱,其要求供應商在注冊入庫時要求其提交“開戶許可證、近三個月納稅證明材料、最近三個月繳納社會保障金憑證等材料”,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關于采購人D大學的申辯理由,財政部認為:采購人可以對供應商進行資格審查,但是應當按照法定條件和程序進行,不應前置到報名階段。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第(三)項的規定,對采購人D大學作出了警告的行政處罰。
相關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就處理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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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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