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政采嚴重違法失信記錄新增344條
去年政采嚴重違法失信記錄新增344條
一方面彰顯政府采購法網更加嚴備,另一方面也透視出違法行為顯現多樣化趨勢
■ 本報記者 楊文君
近日,《中國政府采購報》記者對2018年的政府采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信息記錄做了統計分析,去年的“黑名單”中共有344條違法失信記錄,較2017年的277條增加了67條,呈走高趨勢。“入黑”情形、受罰主體、執法主體以及處罰措施都呈現出復雜化、多元化。
“入黑”情形以“老三樣”為主
據統計,“提供虛假材料”“串通投標”“拒簽合同、放棄中標資格”仍為“入黑”緣由的“前三甲”。提供虛假材料的違法失信記錄占比約為55%,串通投標的違法失信記錄占比為27%,不能按要求履約的違法失信記錄約占14%。從相對數量上來看,串通投標和拒絕履約的違法失信情形略有增長。
將這些違法失信情形置于“顯微鏡”下,記者發現,提供虛假材料的具體情形仍是比較常見的幾類,如,給予虛假的銀行資信證明、資質證書,篡改證明材料,業績造假等等。但在實務操作中,情況要復雜得多,辨別難度也較大,財政部門和代理機構的相關工作人員要多加注意。以重慶市渝北區教育服務中心節能型直飲水設備采購項目為例,其招標文件要求,投標貨物須具有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衛生許可批件。但某公司參與此項目投標時在投標文件中提供了愉順牌YS-3G系列飲水機產品衛生許可批件,在投標商務技術文件中提供了投標產品的技術參數。為達到招標文件的技術要求,該公司將有批件的整機產品中的濾芯型號進行了更換,更換后的產品不能繼續使用原愉順牌YS-3G系列飲水機產品的衛生許可批件,但該公司仍以愉順牌YS-3G系列飲水機產品衛生許可批件進行投標,最終中標。經審查,此行為屬于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
對于串通投標,許多業界人士均表示,其在實踐中很難甄別,而此次“黑名單”中的一些串通投標情形可以為業界人士提供一些參考。如,參與同一項目的兩家供應商的法定代表人為夫妻關系,且兩家公司的報價文件均為一方法定代表人編制。再如,在北京市屬高校優勢專業建設(市級)的項目中,元儀國基生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授權代表的社會保險由該項目另一投標人北京市科學器材公司繳納。另外,該項目投標保證金為10940元。北京市科學器材公司向元儀國基生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支付10940元,摘要為投標保證金。后來,元儀國基生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向代理機構支付投標保證金10940元。該項目中標供應商為北京市科學器材公司。之后,元儀國基生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向北京市科學器材公司支付10940元,摘要為退回保證金。
此外,“為牟取中標向采購單位負責人行賄”“擅自變更合同標的物”“拒絕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采取不正當手段詆毀、排擠其他供應商”“采用綜合評分法時,評審標準中的分值未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未按時發布中標、成交公告”等違法失信情形也被記錄在案,而這些“入黑”緣由在以前較少出現。
對此,南京審計大學副校長裴育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已經實施16年了,隨著采購規模的增長,采購形式呈現多樣化,加之利益的驅動,各類違法失信行為的數量在增加,形式也變得多樣。這些現象背后的原因概括起來有三類:一是法規制度不健全,違約成本低,讓采購參與主體有機可乘;二是大數據時代,數據的歸類與統計比之前的精確度大大提高,對各類與政府采購相關的違法失信情況統計更加精準;三是我國誠信體系建設更上一層樓,對不法政府采購行為的監測更加完善。
“多邊主體”進入違法行列
違法主體來自“八荒四海”,多級執法主體“各顯神通”。
根據2018年違法失信記錄名單,“入黑”主體更加多樣化,不再局限于以盈利為目的招標公司和社會招標代理機構。此次的“黑名單”中還出現了“成都市金豐果蔬專業合作社”“綏化市北林區迎春辦公設備經銷站”“黎川縣應急糧油保障配送中心”“績溪黃山鋁材經營部”“開縣科良儀器經營部”“柳州市柳北區翠研辦公用品經營部”“深圳正一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等名稱。
針對這一現象,有專家指出,一方面說明參與政府采購的供應商范圍更加廣泛了,但另一方面也表明了利益驅動的必然結果,盡管不同主體的利益驅動形式可能不一樣。
此外,執法主體也呈現出一種多級聯動的情景。除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財政廳、財政局以及市縣級別的財政局對違法失信主體進行處罰以外,財政部處罰的案例有19個,而去年這一數字僅為5,較去年增加了14個。
裴育告訴記者,《關于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以下簡稱《備忘錄》)中有一條款專門指出:“協助查詢政府采購項目信息;依法限制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協助查詢政府采購項目信息;依法限制失信被執行人作為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由財政部實施。”據統計,截至2018年6月底,社會信用聯合獎懲機制取得了一定進展,其中一項就表現在聯合懲戒效果上。在法院執行領域,截至2018年5月底,限制6936戶參與政府采購。面對政府采購領域出現的違法失信規模擴大、結構多樣化情況,除了加大制度建設的同時,更為重要的是加大制度懲處力度,各級財政部門2018年度聯合行動一方面是按照制度要求協同執行的體現,另一方面也是按照2016年《備忘錄》要求具體實施的結果,這是一個好現象。
處罰措施打出“組合拳”
記者注意到,對于違法失信主體,執法單位都能做到依法辦事,多措并舉合理處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對不講信用、不遵守法律的單位進行了相應的處理。除了以往常見的“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禁止參與政府采購業務”“罰款”等措施以外,還有“警告”等處罰措施。尤其是針對代理機構,如,湖南省財政廳對公誠管理咨詢有限公司作出了“給予警告處罰,在一年內禁止代理政府采購業務”的處罰決定;四川省洪雅縣財政局對四川衡源工程技術有限公司進行了“罰款15000元,禁止一年內代理政府采購業務”的處罰。
有聲音認為,在網絡化時代,加劇了“好人”被帶壞的情況。因此,仍然要強化政府采購制度建設與執行,加大打擊力度,讓失信人無利可圖、無機可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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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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