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明確采購人順延中標供應商規則
財政部明確采購人順延中標供應商規則
供應商履約驗收不合格、雙方解除合同的,原則上不得順延確定中標或成交供應商
本報訊 記者樂佳超報道 針對“采購人是否有權順延確定中標或成交供應商”的問題,財政部國庫司日前發函明確,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拒絕與采購人簽訂合同的,采購人可以按評審報告推薦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名單排序,確定下一候選人為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也可以重新開展政府采購活動;對于供應商履約驗收不合格、雙方解除合同的情況,應當按照合同法有關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執行,原則上不得順延確定中標或成交供應商。
該函件提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拒絕與采購人簽訂合同的,采購人可以按評審報告推薦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名單排序,確定下一候選人為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也可以重新開展政府采購活動,無需向財政部門報批。采購人應當向財政部門報告供應商違規行為,財政部門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定追究有關供應商法律責任。政府采購活動或中標供應商不存在違法違規情形的,采購人可以根據采購項目的實際情況,綜合考慮遞補供應商的經濟性和效率等因素,自主確定是否重新開展采購活動或確定下一候選人為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對于供應商履約驗收不合格、雙方解除合同的情況,應當按照合同法有關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執行,原則上不得順延確定中標或成交供應商。需要重新選定供應商的,應當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據了解,一般情況下,評標報告會按照評標辦法和標準的規定,確定一至三名中標候選人。競爭性談判和詢價的評審報告會推薦三名以上成交候選人。其中排名第一的候選人是按照評審辦法和標準的規定,對采購人最為有利的供應商,因此采購人應當依法確定排名第一的候選人為中標、成交供應商。中標或成交供應商拒絕與采購人簽訂合同的,采購人可以按照評審報告提出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名單排序,確定下一候選人為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也可以重新開展采購活動。采購人在行使這一選擇權時,應當遵循本條的立法本意,針對中標或成交供應商拒簽合同的不同情形,善意地行使這一權利,應從遞補中標或成交的正當性方面加以考察,從采購的經濟性方面加以權衡,從采購的效率性方面加以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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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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