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程序管控上不斷創新
【來自實踐】
在程序管控上不斷創新
■ 王 偉
競爭性磋商作為一種創新性的政府采購方式,其具有靈活方便的特點,但如何運用好這一采購方式,卻是實踐中需要回答的問題。事實上,競爭性磋商采購是一條完整的“流水線”,從供應商主體資格的認定到供應商主體的審查,再到后續的一系列流程,只有程序上嚴把關,采購活動上才能更暢通。
眾所周知,《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并未就競爭性磋商的流程作出明確、完整的規定。然而,程序公正除了具有保證結果公正的意義外,其本身還具有獨立存在的價值。因此,一個合法合規的磋商程序對于做好政府采購工作是不可或缺的,對于樹立政府采購的公信力之作用也是不可低估的。基于此種認識,筆者所在的代理機構在重溫相關政府采購法律規定的基礎上,就某政府采購項目競爭性磋商的程序進行了認認真真的研究,在一無現成答案,二無可資借鑒的示范文本的情況下,幾經打磨,終于編制完成了一整套適合于各類競爭性磋商政府采購項目的可復制的、完整合規的競爭性磋商政府采購流水作業程序。如,該代理機構在《湖北省山水林田湖草生態保護修復課題研究項目競爭性磋商文件》(第二次)中,其“確定參與磋商的供應商”與“最后報價”兩個環節的流程被分別表述為:“在本采購項目實施的第一次競爭性磋商采購活動中,符合要求的供應商不足3家,表明本采購項目系市場競爭不充分的科研項目。本次采購,競爭性磋商小組從實質性響應磋商文件且計算無誤或算術錯誤得以修正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不少于3家的供應商參加競爭性磋商;提交最后報價的供應商只有2家的,確定2家供應商參加競爭性磋商;合格的供應商不足2家的,在實質性變動采購需求中的技術、服務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條款后,進行下一輪磋商,磋商不成本次磋商終止。”“隨機抽簽確定磋商順序,磋商小組所有成員集中與單一供應商分別進行磋商。”“磋商小組對照磋商文件與供應商的響應文件分別就服務期要求和質量等進行磋商,并了解其報價組成情況。”“磋商結束后,磋商小組應當要求所有實質性響應的供應商在規定時間內提交最后報價,提交最后報價的供應商不得少于2家。符合要求的供應商只有1家的,本次磋商采購終止,發布項目終止公告并說明原因,重新開展采購活動。”“最后報價是供應商響應文件的有效組成部分。”
在研究過程中,有三個問題頗費腦筋:創造和使用什么樣的相關術語?舉行磋商大會有無必要?供應商的首次報價是否應該公開?眾人周知,競爭性磋商并不是招標也有別于競爭性談判,因此它不僅要在內容上與招標、競爭性談判區別開來,而且也應當在諸如專業術語使用等外在方面區別于招標、競爭性談判,這樣才能顯示其專業性和獨特性。由于缺乏統一的規定,眾多采購代理機構使用的術語可謂五花八門,無奇不有。為了找到最精準、最恰當的詞或詞組,筆者所在團隊沙里淘金,查閱了大量的資料,又經過反復的斟酌,最終決定改“開標”為“磋商大會”,統一用“響應文件”替代“投標文件”,使用“磋商保證金”“響應文件有效期”等等來替代招標投標中的專有名詞或術語。這是其一。第二方面,政府采購具有嚴肅性,接收響應文件亦是一個嚴肅的法律行為,響應文件遞交的截止時間更是一個重要的時間節點,因此應當像開標那樣賦予其相應的法律儀式,而且這個儀式的名稱也應區別于招標中的開標。關于是否在該“儀式”上公布各供應商第一輪報價的問題,當前有兩種截然不同的方法,一種是公開唱“標”,另一種是秘而不宣。在筆者看來,這兩種方法都有一定的道理,但既然是競爭性磋商,筆者建議最好還是以不公開為宜,這樣可增強競爭力。
(作者單位:湖北天成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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