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審專家先前身陷“受賄門”能否參加其他項目的評審?
【爭鳴】
評審專家先前身陷“受賄門”能否參加其他項目的評審?
■ 本報記者 昝妍
問題
某市財政局作為采購人進行集中采購項目招標,評標結果出來后,其中一未中標供應商提出質疑,稱該項目的某評審專家經法院判決在一年前有受賄行為。但由于該評審專家的違法行為系與先前項目有關,與開標項目并無利害關系,并且評審專家是依法按照程序在專家庫中抽取的。于是,該項目的去向成為了采購中心工作人員的疑問:該評審專家評審意見是否具有正當性、合法性?評標結果是否有效?
回答
意見一:評標委員會組成不合法、評標結果無效
沈陽順達匯招投標服務有限公司負責人認為,依照《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財庫〔2016〕198號)第六條規定,評審專家應當具備六大條件。其中之一就是“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廉潔自律,遵紀守法,無行賄、受賄、欺詐等不良信用記錄”。顯然,該案例中的評審專家經法院判決在一年前有受賄行為,不具備作為評審專家的條件。此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第三款和第四款規定,“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收受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禁止其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有上述違法行為的,其評審意見無效,不得獲取評審費……”因此,該項目評審意見無效。另外,依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以下簡稱“87號令”)六十七條,評標委員會或者其成員存在下列情形導致評標結果無效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可以重新組建評標委員會進行評標,并書面報告本級財政部門,但采購合同已經履行的除外:評標委員會組成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有本辦法第六十二條第一至五項情形的;評標委員會及其成員獨立評標受到非法干預的;有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的違法行為的。有違法違規行為的原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參加重新組建的評標委員會。可知,上述評審專家所參加的評標委員會組成不合法、評審結果無效。
至于該項目如何進行,政府采購專家吳小明表示,首先,采購人、集中采購機構發現評審專家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及時向本級財政部門報告,由財政部門調查認定該專家是否符合評審專家條件。因為專家庫依法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建設管理,采購人和代理機構不能認定該評審專家是否有評審資格;其次,如果該專家受賄情況屬實,由財政部門依法處理。根據《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第三、四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罰款、禁止參加評審活動。評審專家有違法行為的,其評審意見無效、不得獲取評審費。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根據《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列入不良行為記錄。最后,如經財政部門認定該評審專家違法違規,其不具備評審專家條件,該項目評標委員會組成不合法。根據87號令第六十七條,可重新組建評標委員會進行評審。對于重新開展采購活動對采購人和中標人造成的損失該如何處理?吳小明認為,第一,該項目尚未實施,發現問題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已認定該專家不符合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條件,評標委員會組成不合法,應當重新組建評標委員會進行評標;第二,根據《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評審專家違法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意見二:本項目合規合法不能推倒重來
除了上述觀點,采訪中還有另一種聲音。河南省機電設備招標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表示,該項目中只要依法抽取評審專家,項目就是合規合法、不能推到重來改變結果。上述評審專家因為其他事情導致違法,跟本項目沒有利害關系。從采購效率原則出發,建議不廢標,繼續開展政府采購活動。如果違法的評審專家已公平、公正地評審過上述集中采購項目,但為了糾正一個過去的錯誤,對中標供應商、采購人帶來更大的負面影響是得不償失的。
“打個比方,某評審專家幾年前受賄了,但截止日前才案發,難道他幾年前評審的項目都要重新評審嗎?”采訪中政府采購評審專家馬小云也同意這種觀點,她認為專家庫有兩個“門”,一個“進門”,一個“出門”。該項目涉案專家進門時肯定沒有任何問題,且該項目評審專家通過省專家庫統一抽取,不存在違法行為,評標過程完全按照招標文件中的規定,且評分沒有畸高或畸低。從法律效力來看,財政部門作出決定前,這個專家庫中的專家評審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只有作出處理決定這個評審專家具有違法行為,不具備評審專家資格后,才能認定他作出的評審意見無效;從時間效力上來看,財政部門在還沒有將專家庫中的評審專家趕出門前,只能從理論上說這個評審專家不合規。財政部門作出處理決定是關鍵時點,以財政部門下解聘書開始,前面的項目不應追究。
另外,采訪中還有業內人士認為,87號令第六十七條指出,“評標委員會或者其成員存在下列情形導致評標結果無效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可以重新組建評標委員會進行評標,并書面報告本級財政部門……”,這句話中指出“可以重新組建評標委員會進行評標”,但并沒有強調“必須”重新組建評標委員會進行評標。且其中所列評標委員會或者其成員導致評標結果無效的四種情形中沒有一條涉及“專家庫中的評委先前有違法記錄的情況”。《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的內容也是關于評審項目而言,沒有提到評審專家過往行為。因此,從采購效率和采購人、中標供應商利益出發,該項目繼續進行,不需要重新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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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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