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有股權的供應商能否混用業績?
【有問有答】
互有股權的供應商能否混用業績?
■ 本報記者 楊文君
問題
近日,《中國政府采購報》收到一則詢問:在某公開招標項目中,評審專家核查業績時,發現一家公司A用的是別家公司B的業績,后面還附有一份股權書。那么,這還能否算作A公司的業績?與占股比例是否有關?
回答
“如果招標文件中考核的是投標供應商的業績,它提供的與其具有股權或投資關系的其他公司業績,不能視為該投標供應商所有。”甘肅賽萊律師事務所律師高錄林亮明了自己的觀點。
“首先,參與投標的供應商身份應當是獨立的。”,貴州衛虹招標有限公司總經理李瑩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一條對供應商的定義為,“向采購人提供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并要求供應商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其第二十四條還規定,“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供應商的身份共同參加政府采購”。顯然,除了聯合體投標以外,供應商應當以獨立主體參與政府采購活動。一個具有獨立身份的個體以自己的名義參與采購活動,所有的評審考察內容理所當然都是針對該主體的,與其他公司沒有任何關系。
“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由此可見,投標供應商與其占股(無論占股比例多少)的公司之間互為獨立法人主體,不能混同。”高錄林補充到。
“再來說業績,業績代表供應商過去的經驗,是供應商利用自身的人力、財力、物力等因素所取得的成果,應當是客觀的、不可替代且可衡量的指標。”李瑩憑一個很形象的例子進一步作出了說明:“一個人以前做過什么,有哪方面的經驗,但不代表這個人的父母或者向其提供資金支持的朋友也做過、也能做,反之亦然。”
把上述問題延伸至工程領域,李瑩繼續告訴記者,如果招標文件將業績作為資質,還可能涉嫌“使用通過受讓或者租借方式獲取的資格或資質證書投標”,從而承擔《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以他人名義投標”的法律后果。
“無論是參股還是控股,無論股份比例是多少,不同的供應商之間都不能混用業績。”采訪中,業界專家一致這樣認為。
然而,實踐并不是一成不變的“鐵則”。據了解,實操中常見的特殊案例為,子公司使用總公司的業績,這也是不被允許的,但有業內人士告訴記者,如果是分公司使用總公司的業績,行業內普遍認為,只要得到授權,分公司可以使用總公司的業績參與投標。
延伸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四條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人有前款所列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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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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