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政府采購信息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政府采購信息公告
(第九百零二號)
根據《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9號)的相關規定,現將本機關對“應急管理部森林消防局VSAT衛星便攜系統采購項目”(以下稱本項目,項目編號:THBF-SL2019010030)投訴案作出的處理決定公告如下:
一、相關當事人名稱
投訴人:北京鵬坤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稱投訴人)
地址:北京市海淀區大鐘寺東路9號1幢B座1層119-102
被投訴人:天恒招標有限公司(以下稱代理機構)
地址: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南崗區崇山路19號3-4層
當事人:應急管理部森林消防局
地址:北京市海淀區紫竹院路118號
二、基本情況
投訴人因對代理機構就本項目作出的質疑答復不滿,向本機關提起投訴。
投訴事項1-3為:招標文件有關評審因素“業績評價”“售后服務”的設置,以及要求零部件具有合格的檢測報告,屬于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本機關依法調查并作出處理決定。
三、處理結果
根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投訴事項1-3缺乏事實依據,駁回投訴。
2019年7月29日
(第九百零三號)
根據《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9號)的相關規定,現將本機關對“江蘇黃海區域海洋氣象預警中心空調設備采購及安裝等相關伴隨服務項目”(以下稱本項目,項目編號:YCCG1902-21)投訴案作出的處理決定公告如下:
一、相關當事人名稱
投訴人:鹽城奧美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稱投訴人)
地址:鹽城市城南新區新都街道娛樂村開元路娛樂社區居委會綜合樓8849室(CND)
被投訴人:鹽城市政府采購中心(以下稱代理機構)
地址:鹽城市府西路1號
當事人:鹽城市氣象局(以下稱采購人)
地址:鹽城市大慶中路33號
相關供應商:鹽城匯通達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稱鹽城匯通達)
地址:鹽城市鹽都區鹽枕路32號1-4幢(B)
二、基本情況
投訴人因對采購人就本項目作出的質疑答復不滿,向本機關提起投訴。投訴人認為:1.中標候選人鹽城匯通達未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供證明材料原件,沒有實質性響應招標文件要求。2.本項目廢標不合理。本機關依法調查并作出處理決定。
三、處理結果
根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投訴事項1、2缺乏事實依據。
責令采購人、代理機構就招標文件編制不規范、評審標準的分值設置未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的問題限期改正。
2019年7月31日
(第九百零四號)
根據《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9號)的相關規定,現將本機關對吉林省京天商貿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公告如下:
一、相關當事人
當事人:吉林省京天商貿有限公司
地址:寬城區北亞泰大街3146號辦公樓四樓4009號
二、基本情況
本機關在依法對“吉林大學新鮮蔬菜采購項目”投訴處理過程中,發現吉林省京天商貿有限公司存在“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的行為。
三、處罰結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對吉林省京天商貿有限公司作出罰款41500元,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一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行政處罰。
2019年7月29日
(第九百零五號)
根據《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9號)的相關規定,現將本機關對吉林省開創商貿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公告如下:
一、相關當事人
當事人:吉林省開創商貿有限公司
地址:長春市綠園區青崗路69號糧油市場配送門市35號
二、基本情況
本機關在依法對“吉林大學新鮮蔬菜采購項目”投訴處理過程中,發現吉林省開創商貿有限公司存在“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的行為。
三、處罰結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對吉林省開創商貿有限公司作出罰款41500元,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一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行政處罰。
2019年7月29日
(第九百零六號)
根據《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9號)的相關規定,現將本機關對江蘇援宇救援裝備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公告如下:
一、相關當事人
當事人:江蘇援宇救援裝備有限公司
地址:泰州市開發區野徐鎮野徐中路158號
二、基本情況
本機關在依法對“森林消防局裝備購置項目(第3包:救生拋投器(含氧瓶))”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江蘇援宇救援裝備有限公司存在“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的行為。江蘇援宇救援裝備有限公司相關申辯理由均不成立。
三、處罰結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對江蘇援宇救援裝備有限公司作出罰款15120元,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一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行政處罰。
2019年7月29日
(第九百零七號)
根據《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9號)的相關規定,現將本機關對“天津海關(原天津局化礦金屬材料檢測中心)設備采購項目(第1包、第9包)”(以下稱本項目,項目編號:BH-TJHG2019151)投訴案作出的處理決定公告如下:
一、相關當事人名稱
投訴人:柯卡(天津)自動化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稱投訴人)
地址:天津市津南區辛莊創意產業園區津沽路818號辛莊經濟服務中心2231A室
被投訴人:天津博匯招標有限公司(以下稱代理機構)
地址:天津市河東區新浦路2號遠洋國際商務中心602室
當事人1:天津海關(以下稱采購人)
地址:天津市和平區營口道2號
當事人2:天津市慧留誠海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和平區南營門街南京路305號經濟聯合中心大廈2168室
當事人3:天津市盛世騏驥醫療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和平區拉薩道16號和平電子商務大廈304、306、402
二、基本情況
投訴人因對代理機構就本項目作出的質疑答復不滿,向本機關提起投訴。投訴事項為:1.在本項目采購過程中,天津市慧留誠海科技有限公司和天津市盛世騏驥醫療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有共同的股東,為關聯企業,涉嫌串通投標。2-6.天津市盛世騏驥醫療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投標產品紅外光譜儀不滿足招標文件相關技術指標要求。本機關依法調查并作出處理決定。
三、處理結果
根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投訴事項1、2、3、5、6缺乏事實依據。
對投訴事項4不再進行審查。
鑒于本項目第1包采購過程中出現了影響采購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責令采購人廢標。
責令代理機構就評審標準中的分值設置未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的問題限期改正。
2019年8月2日
(第九百零八號)
根據《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9號)的相關規定,現將本機關對“2019年北京出入境邊防檢查總站新機場無線集群系統采購項目”(以下稱本項目,項目編號:JC-HG20190014)投訴案作出的處理決定公告如下:
一、相關當事人名稱
投訴人:北京維信通廣電子有限公司(以下稱投訴人)
地址:北京市密云區巨各莊鎮8號蔡家洼產業基地辦公樓105室-42
被投訴人1:公安部警用裝備采購中心(以下稱警采中心)
地址:上海市徐匯區田林路388號
被投訴人2:北京出入境邊防檢查總站(以下稱采購人)
地址:北京市順義區天竺路小天竺一街21號
相關供應商1:海能達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海能達公司)
地址:深圳市南山區高新區北環路9108號海能達大廈
相關供應商2:山東浩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稱浩玳公司)
地址:山東省濟南市高新區舜華路2000號舜泰廣場6號樓15層C區1501-A07
相關供應商3:盈亨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稱盈亨公司)
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科苑路151號5015室
二、基本情況
投訴人因對警采中心就本項目作出的質疑答復不滿,向本機關提起投訴。投訴事項1、2為采購人、警采中心未依法告知投訴人及候選人的評審得分及排序。投訴事項3、7、10為海能達公司、浩玳公司、盈亨公司不具備職業健康與安全管理體系等認證證書,不應得分。投訴事項6為海能達公司不具備PDT聯盟會員單位證書,不應得分。投訴事項4、5、8、9、11、12為海能達公司、浩玳公司、盈亨公司不具備滿足招標文件要求的相關檢測報告,不應得分。本機關依法調查并作出處理決定。
三、處理結果
根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二十條的規定,投訴事項1屬于無效投訴事項;根據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投訴事項2、3、4、5、7、8、9、10缺乏事實依據;根據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投訴事項6、11、12成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責令采購人廢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七)項的規定,責令采購人就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評審標準中的分值設置未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的問題限期改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七)項、《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六十九條第五款的規定,責令警采中心就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評審標準中的分值設置未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以及未按規定告知投訴人未通過資格審查原因的問題限期改正。
2019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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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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