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一看政府采購中的期限有哪些(三)
看一看政府采購中的期限有哪些(三)
■ 劉躍華
87號令關于期限的規定
招標、資格預審公告期。《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以下簡稱“87號令”)第十六條規定:“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的公告期限為5個工作日。公告內容應當以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媒體發布的公告為準。公告期限自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媒體最先發布公告之日起算”。
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提供期。87號令第十八條規定:“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規定的時間、地點提供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提供期限自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發布之日起計算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提供期限屆滿后,獲取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3家的,可以順延提供期限,并予公告”。
澄清或者修改招標文件期。87號令第二十七第二款規定:“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投標文件編制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15日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順延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
澄清或者修改資格預審文件期。87號令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編制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至少3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資格預審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3日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順延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截止時間”。
終止招標項目有關費用退還期。87號令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已經收取招標文件費用或者投標保證金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終止采購活動后5個工作日內,退還所收取的招標文件費用和所收取的投標保證金及其在銀行產生的孳息”。
投標文件撤回情況下,投標保證金退還期。87號令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自收到投標人書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已收取的投標保證金,但因投標人自身原因導致無法及時退還的除外”。
未中標人的投標保證金退還期。87號令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未中標人的投標保證金”。
中標人投標保證金退還期。87號令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自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中標人的投標保證金或者轉為中標人的履約保證金”。
評標報告確認期。87號令第六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評標結束后2個工作日內將評標報告送采購人”。
采購人確認中標供應商期限。87號令第六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采購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評標報告確定的中標候選人名單中按順序確定中標人。中標候選人并列的,由采購人或者采購人委托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方式確定中標人;招標文件未規定的,采取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采購人自行組織招標的,應當在評標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確定中標人。采購人在收到評標報告5個工作日內未按評標報告推薦的中標候選人順序確定中標人,又不能說明合法理由的,視同按評標報告推薦的順序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中標結果公示期。87號令第六十九條規定:“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自中標人確定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告中標結果,招標文件應當隨中標結果同時公告”。
中標公告期。87號令第六十九條第三款規定:“中標公告期限為1個工作日”。
簽訂合同期。87號令第七十一條規定:“采購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投標文件的規定,與中標人簽訂書面合同”。
94號令關于期限的規定
供應商提起質疑期。《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以下簡稱“94號令”)第十條規定:“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中標或者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
潛在供應商對采購文件提起質疑的期限。94號令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潛在供應商已依法獲取其可質疑的采購文件的,可以對該文件提出質疑。對采購文件提出質疑的,應當在獲取采購文件或者采購文件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提出”。
答復質疑期。94號令第十三條規定:“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拒收質疑供應商在法定質疑期內發出的質疑函,應當在收到質疑函后7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并以書面形式通知質疑供應商和其他有關供應商”。
供應商提起投訴期。94號令第十七條規定:“質疑供應商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答復不滿意,或者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未在規定時間內作出答復的,可以在答復期滿后15個工作日內向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財政部門提起投訴”。
監管部門投訴處理審查期。94號令第二十一條規定:“財政部門收到投訴書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審查后按照下列情況處理”。
投訴回應期。94號令第二十二條規定:“被投訴人和其他與投訴事項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在收到投訴答復通知書及投訴書副本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財政部門作出說明,并提交相關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監管部門投訴處理期。94號令第二十六條規定:“財政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投訴事項作出處理決定”。
財政部門暫停采購活動期。94號令第二十八條規定:“財政部門在處理投訴事項期間,可以視具體情況書面通知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暫停采購活動,暫停采購活動時間最長不得超過30日”。
《財政部關于做好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關于期限的規定
招標、資格預審公告期。《財政部關于做好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財庫【2015】135號)(以下簡稱“135號文”)第二條第四款第一項規定:“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的公告期限為5個工作日”。
非公開招標公告期。135號文第二條第四款第二項規定:“競爭性談判公告、競爭性磋商公告和詢價公告的公告期限為3個工作日”。
中標、成交結果公告期。135號文第二條第四款第四項規定:“中標、成交結果應當自中標、成交供應商確定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公告,公告期限為1個工作日”。
澄清修改期。135號文第二條第四款第六項規定:“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投標文件、資格預審申請文件、響應文件編制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發布澄清公告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潛在供應商的時間,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至少3日前,或者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3個工作日前;不足上述時間的,應當順延提交投標文件、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響應文件的截止時間”。
政府采購合同公告期。135號文第二條第四款第七項規定:“政府采購合同應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公告”。
單一來源公示期。135號文第二條第四款第八項規定:“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政府購買公共服務驗收結果公示期。135號文第二條第四款第十項規定:“……并將驗收結果于驗收結束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告”。
監管處罰信息公開期。135號文第二條第五款第一項規定:“投訴或監督檢查處理決定應當自完成并履行有關報審程序后5個工作日內公告”。
集采機構考核結果公開期。135號文第二條第五款第二項規定:“考核結果應當自完成并履行有關報審程序后5個工作日內公告”。
(作者單位:湖南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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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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