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開強制進場、亂收費、資源重疊“三座大山”
【貫徹落實國辦發[2015]63號文四周年回眸③】
搬開強制進場、亂收費、資源重疊“三座大山”
■ 本報記者 楊文君
自從當地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以后,某地一家社會代理機構的業務員小李為進場交易的事兒忙得焦頭爛額。“以前,我們發個公告只需要幾分鐘,現在,我們所有受委托的政府采購項目全都要按照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規則來辦,有時一個招標公告的發布需要等四五天,不進場交易還不行。”小李很無奈。
強制進場、收費標準不一、資源浪費……在關于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的采訪過程中,圍繞政府采購業務的這一系列問題被連連吐槽。“只有根治交易亂象,平臺整合才能更規范。”業內專家一致認為。
強制進場引發重重問題
當被問及強制進場這一話題時,記者卻收到了眾多采訪對象的反問:“您說的‘場’是指有形的物理場所,還是無形的網絡平臺?”
在這一問題的引領下,記者調查發現,目前各地基本上都建立了公共資源交易電子平臺,政府采購項目一般也都進行線上操作,從這一角度來看,政府采購項目幾乎都已“進場”。然而,仍有很多地方強制政府采購項目進入統一的物理場所交易,除了政府集中采購項目,許多社會代理機構經辦的項目也要入場,導致亂象叢生。
國務院辦公廳發布《整合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工作方案》(國辦發[2015]63號,以下簡稱63號文)之后,財政部有關負責人就關于貫徹落實63號文回答了記者的提問。在談及推進政府采購場所資源整合時,該負責人明確表示,具備評審場所的集中采購機構要按照國家統一的場所設施標準和服務標準對現有場所進行改造,以滿足政府采購評審、交易驗證以及有關現場業務辦理需要。在保障政府采購項目交易效率的基礎上,集中采購機構應允許其他公共資源交易項目進入現有場所進行交易,并遵循非營利原則,對所有入場交易的公共資源項目不得違規收取費用。集中采購機構以外的采購代理機構,能實現交易信息與政府采購管理交易平臺共享并符合監管要求的,其所代理的政府采購項目可以在現有場所進行交易,也可以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場所進行交易。
然而,實踐中,不少地區卻硬性規定集中采購機構和社會代理機構必須進入當地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開展業務,將進場交易等同于完成了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整合工作。層層審核,項項報備,這樣的進場交易讓許多社會代理機構的項目經辦人員苦不堪言。“現在我們到他們(交易中心)的場地辦事兒,需要提交很多紙質材料,而這些本來是可以通過互聯網電子傳送的。這無疑削弱了信息化的優勢,增加了采購的時間成本。”一位經常參與政府采購項目的某社會代理機構項目經理透露。
西部某省政府采購中心工作人員則認為,盡管問題重重,事實上,各地根據監管需要因地制宜要求進場交易的做法很難定性為對與錯。此種形式在規避暗箱操作,提高政府采購的公平、公正、公開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
關于進現場交易合理性的探討,許多受訪者均表示不能“一刀切”。
“理論上講,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項目不用進現場,因為其沒有太多需要線下監控的環節。但我們現在面臨一個問題,如果不進場,有些數據無法對接到線上系統,為后續工作帶來許多麻煩。”北京市某區政府采購中心有關負責人表示。
上海市財政局政府采購管理處副處長王周歡指出,如果是在有形場地進行政府采購交易,各地可以根據監管需要來定。至于哪些項目該進場,哪些項目沒必要入場,不能一概而論。
“更何況進場交易不能簡單地理解為到物理場所操作,只要是過程可被監控的就可以,一般通過網絡平臺就能實現。”天津開發區先特網絡系統有限公司公采事業部經理鐘偉表示。
收費現象加重交易負擔
“我們中心經辦的集中采購項目是不收費的。”深圳市龍華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馮艷玲告訴記者,集中采購機構屬于事業單位,其代理政府采購項目,不需要收費,更不能收費。
《政府采購法》明確規定,集中采購機構是非營利事業法人,根據采購人的委托辦理采購事宜。集中采購機構代理政府采購項目不收取任何費用。財政部《關于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開展政府采購活動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4]165號)也明確提出,交易中心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應遵循非營利性的原則,不得對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違規收取費用,也不得要求采購代理機構或采購人對現場監督人員支付評審費、勞務費等報酬,增加政府采購成本。據記者調查,亂收費這一現象主要發生在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與社會代理機構的業務來往過程中。
“除了進場交費,我們還要在當地的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注冊備案獲得相應密鑰,這一過程也是收費的。更讓人無奈的是,密鑰每年一更新,這也就意味著每年都要交費。”東部某省一家社會代理機構相關負責人指出。
“目前來講,我知曉的收費項目一般包括場地費和服務費,至于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是否借此機會盈利無從得知,畢竟各單位性質不同,有的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是公益一類事業單位,有的是公益二類事業單位,還有的是國有企業。”某地政府采購中心工作人員告訴記者。
此外,收費標準不一現象也時有發生。經常參與政府采購投標活動的一家供應商負責人透露,購買一份招標文件是交400元還是600元,缺乏統一的標準,而有些采購項目提供免費的電子招標文件。
王周歡表示,亂收費現象今后是要加以治理的,這也是政府采購優化營商環境的一項重要內容。根據財政部近日發布的《關于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化營商環境的通知》(財庫[2019]38號),包括保證金的收取和退還、招標文件的費用等,未來都應統一加以規范。
資源重疊推高交易成本
“按照63號文的相關要求,建立統一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目的之一就是整合資源,降低交易成本。”王周歡認為,所謂的整合資源,包括信息系統、評審專家、供應商、商品數據等各項資源。
然而,記者采訪發現,重復部署、多頭管理是各地的“通病”。在政府采購業務與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的過程中,資源非但沒有實現共享,還造成了種種重疊與浪費,進一步提升了交易成本。
以交易平臺信息系統建設為例。此前,財政部有關負責人在就關于貫徹落實63號文回答記者提問時,談及推進政府采購信息系統整合的問題時表示,各省級財政部門要按照財政部統一的政府采購管理交易系統建設標準和規范,整合本地區分散的政府采購信息系統,加快建設全行政區域統一的電子化政府采購管理交易平臺,逐步推動本地區所有政府采購項目進入政府采購管理交易平臺進行交易,并按照《方案》的有關要求,實現與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交易信息共享。這一構想,卻在實踐中屢屢“碰壁”。
“財政、建委之前都有各自的電子平臺,發改委現在牽頭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這些平臺互相交叉,目前資源共享尚未實現。另外,無論是搭建無形的電子平臺,還是建設有形的交易場所,不同業務的主管部門大都要求相應的服務公司來負責,這必然造成資源上的浪費。”北京市石景山區政府采購中心一位工作人員坦言。
西部某地政府采購中心的工作人員告訴記者,當地財政廳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有一個政府采購電子交易系統,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有另外一個線上交易平臺,采購中心發布的各類公告需要同步到兩個平臺上。
“我們在負責給各地搭建政府采購管理網絡平臺時,經常遇到與原有系統、與其他業務系統的對接問題,這一過程確實存在資源重疊與浪費的情況,也無法很好地解決。”一位供應商代表指出。
上述現象不一而足。“舉個簡單的例子,我現在要查湖北省某政府采購供應商的所有信息,無從查起,也查不到,63號文提出的資源共享還遠未達到。”湖北省漢川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倪劍龍告訴記者,異地評審、網絡評審,甚至是“滴滴評審”,這些在未來都是有可能實現的,但前提是實現真正的互聯互通。
本報擁有此文版權,若需轉載或復制,請注明來源于中國政府采購報,標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則,將追究法律責任。
責任編輯:LIZHENG
點擊排行
歡迎訂閱中國政府采購報
我國政府采購領域第一份“中”字頭的專業報紙——《中國政府采購報》已于2010年5月7日正式創刊!
《中國政府采購報》由中國財經報社主辦,作為財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服務政府采購改革,支持政府采購事業,推動政府采購發展是國家和時代賦予《中國政府采購報》的重大使命。
《中國政府采購報》的前身是伴隨我國政府采購事業一路同行12年的《中國財經報?政府采購周刊》。《中國政府采購報》以專業的水準、豐富的資訊、及時的報道、權威的影響,與您一起把握和感受中國政府采購發展事業的脈搏與動向。
《中國政府采購報》為國際流行對開大報,精美彩色印刷;每周二、周五出版,每期8個版,全年訂價276元,每月定價23元,每季定價69元。零售每份3元。可以破月、破季訂閱。 可以破月、破季訂閱。
歡迎訂閱《中國政府采購報》!
訂閱方式:郵局訂閱(請到當地郵局直接訂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