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生意”能否獲得政采允許
【有問有答】
“夫妻生意”能否獲得政采允許
■ 本報記者 楊文君
問題
近日,《中國政府采購報》編輯部收到這樣一則詢問:夫妻雙方分別為兩家個體工商戶的負責人,那么,他們能否參與同一政府采購項目的投標?
回答
“這是一個老生常談又屢見不鮮的問題,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對此并沒有明確要求,因而更需要講清楚?!辈稍L中,許多業內專家這樣表示。
面對上述問題,業界出現了兩種觀點。
業內人士羅道勝認為,個體工商戶是以自然人的資格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只要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資格條件即可,這也是法律允許的。但如果夫妻兩人分別為個體工商戶的負責人,且同時參與政府采購投標,就要另當別論了。“因為夫妻二人的收入為他們的共同財產,就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同性質情況,且涉嫌圍標、串標,關鍵是違反了政府采購公平公正的原則?!?/span>
“上述行為應當判定為無效投標,夫妻二人在一方參與政府采購的情況下,另一方應當回避。”羅道勝進一步指出。
另一種觀點則表示,針對“夫妻生意”這種情況,法律法規“沒說不行,就是行”。
“法律法規未限制,只要雙方不存在控股和管理關系就可以參與政府采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釋義〉》(以下簡稱《釋義》)對《實施條例》第十八條有更為具體的說明?!鄙綎|省濰坊市財政局蔣守華告訴記者。
記者翻看《釋義》的第70頁—72頁后發現,其對供應商的限制規定確實沒有提及“夫妻關系”這一概念。其僅指出,具有關聯關系的供應商不得參加同一合同項下政府采購活動,具體情形包括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或者管理關系的兩個單位。需要注意的是,《實施條例》第十八條所規定的控股、管理關系僅限于直接控股、直接管理關系,而不包括間接的控股或管理關系。例如,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公司實際控制人。公司實際控制人與公司之間的關系不屬于本條所規定的的直接控股關系。
廣西廣天一律師事務所律師沈德能指出:“但還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這種‘夫妻公司’一般有串標嫌疑,實際操作中,遇到該情形要認真排查。去年的政府采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信息記錄中就有一起類似案例,參與同一項目的兩家供應商的法定代表人為夫妻關系,最終被認定為串標?!?/span>
此外,盡管沒有相關法律法規對“夫妻店”加以明確要求,但許多招標文件對夫妻關系更為“敏感”。如,四川省科學城醫院熱斷層掃描系統公開招標公告規定,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夫妻,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供應商,不得參加同一合同項下的政府采購活動。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和田分行后勤服務外包項目入圍(二次公告)公開招標公告指出,供應商法定代表人、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不能與農業銀行高管及使用需求部門、采購部門關鍵崗位人員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第十八條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供應商,不得參加同一合同項下的政府采購活動。
除單一來源采購項目外,為采購項目提供整體設計、規范編制或者項目管理、監理、檢測等服務的供應商,不得再參加該采購項目的其他采購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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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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