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建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政府采購市場體系
構建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政府采購市場體系
■ 宋軍
自20世紀90年代初我國試行政府采購制度改革以來,我國的政府采購制度朝著法制化、規范化、國際化和市場化的方向發展,一套有中國特色的政府采購制度體系逐漸建立完善。然而,多方因素制約著政府采購制度改革的深入以及與國際的接軌。近期,財政部發布《關于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化營商環境的通知》(財庫〔2019〕38號,以下簡稱38號文),為構建更加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政府采購市場體系打下良好基礎。38號文亮點多多,具有很強的實際指導意義,且操作性強。
指出了存在的問題
我國近30年的政府采購改革實踐中,由于法規體系尚不完善,缺乏操作實施細則,政府采購當事人在實際操作中都是以自己對法規的理解執行采購政策,在細節上難免出現一些偏差,有些做法看似“創新”,卻無形中阻礙了公平競爭和充分競爭。如通過入圍方式設置備選庫、名單庫和資格庫等,強制要求采購人采用抓鬮、搖號等隨機方式或比選方式選擇采購代理機構等。38號文將目前實踐中存在的問題一一列出,并將其列為禁止性事項,為今后的采購實務提供了依據。
優化了采購程序
我國推行政府采購制度改革之初,政府采購各方當事人過于注重程序和合規性采購,使得政府采購的操作過于復雜。典型表現為,有些程序并非是法規所要求的,但人們為了突出程序的合規性、減少或降低自身的風險,增加了一些不必要的程序,無形中加重了供應商的負擔,阻礙了政府采購市場的公平競爭。38號文針對目前有些地方操作程序復雜、提供證明(資料)多、審查過于苛刻等問題,進一步優化采購程序,要求凡是能夠通過現代互聯網技術查詢的信息,無需供應商提供原件等,極大減輕了供應商的負擔。
規范了操作行為
針對目前政府采購活動中操作不規范的問題,38號文作出明確規定。一是明確了政府采購法規要求供應商提供的各類聲明函、承諾函的有效性。二是規范了投標保證金的收取與退還,要求采購人、代理機構允許供應商自主選擇以支票、匯票、本票、保函等非現金形式繳納或提交保證金。收取投標(響應)保證金的,采購人、代理機構約定的到賬(保函提交)截止時間應與投標(響應)截止時間一致,并按照規定及時退還供應商。三是完善了供應商利益損害賠償和補償機制。長期以來,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供應商一直處于劣勢地位,其權益受到損害或侵害后總是選擇“忍氣吞聲”,而38號文規定,對于因采購人原因導致變更、中止或終止政府采購合同的,采購人應依照合同約定對供應商受到的損害予以賠償或者補償。
提出了明確要求
對于采購實踐中出現有損公平競爭或信息不對稱等問題,38號文提出了明確的要求。一是要求采購人及時支付采購資金。一些中小微企業融資原本就較為困難,加之采購文件中對支付的苛刻要求以及人為因素等,導致供應商結賬時手續多、收款難,影響了供應商的回款和正常經營。38號文明確要求,對于滿足合同約定支付條件的,采購人應自收到發票后30日內將資金支付給合同約定的供應商賬戶,不得以各種理由拖延。二是再次強調了信息公開、透明的重要性。一方面要求政府采購信息最大程序的公開;另一方面將開標現場對公眾開放,接受更廣泛的監督。三是明確了推進采購意向公開的時間表。38號文要求,自2020年起,選擇部分中央和地方開展公開采購意向的試點工作,在試點的基礎上,逐步實現各級采購人采購意向公開。采購意向的公開,不僅能使供應商更加公平地獲取得采購信息的機會和公平參與競爭的機會,也為供應商做好生產計劃、降低生產成本打下良好基礎。四是明確了供應商保障自身權益的相關權利。38號文首次明確規定,供應商有告知權、陳述權、申辯權和聽證權等權利。政府采購監督部門對違規供應商的處罰要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幾點建議
可以說,38號文的出臺十分及時,且十分接地氣,對采購實踐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導意義。在此,筆者提出幾點意見建議,以期助推其更好落地。首先,影響政府采購公平競爭的因素很多,既有政府采購制度設計的問題,也有整個市場環境不健全的問題;既有采購人的問題,也有其他當事人的問題。因此,必須進行綜合整治。其次,建議組織力量盡快完善政府采購制度體系,特別是制定政府采購法實施細則,進一步規范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評審專家、供應商等各方當事人的行為。最后,樹立尊重供應商的正確理念。目前營商環境之所以存在問題,很大程度上是因為部分采購人和監管部門的人員認為自己“高人一等”,處于強勢地位,面對供應商群體,沒有樹立正確的服務意識,應扭轉這種錯誤觀念,提升采購管理水平和服務水平。
(作者單位:湖北省荊門市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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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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