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部門啟動工程項目招投標領域營商環境專項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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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部門啟動工程項目招投標領域營商環境專項整治
本報訊記者樂佳超報道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等8部門近日聯合印發《工程項目招投標領域營商環境專項整治工作方案》(以下簡稱《方案》),并于即日起至12月15日,在全國開展工程項目招投標領域營商環境專項整治。
《方案》明確,本次專項整治的范圍包括:各地區、各部門現行涉及工程項目招投標的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以及沒有體現到制度文件中的實踐做法;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11月20日期間根據《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和《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范圍規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
按照《方案》,專項整治的內容為根據《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清理、排查、糾正在招投標法規政策文件、招標公告、投標邀請書、資格預審公告、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以及招投標實踐操作中,對不同所有制企業設置的各類不合理限制和壁壘。重點針對18類問題,包括:違法設置的限制、排斥不同所有制企業參與招投標的規定,以及雖然沒有直接限制、排斥,但實質上起到變相限制、排斥效果的規定。違法限定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組織形式,對不同所有制投標人采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標準。設定企業股東背景、年平均承接項目數量或者金額、從業人員、納稅額、營業場所面積等規模條件;設置超過項目實際需要的企業注冊資本、資產總額、凈資產規模、營業收入、利潤、授信額度等財務指標。設定明顯超出招標項目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的過高的資質資格、技術、商務條件或者業績、獎項要求。將國家已經明令取消的資質資格作為投標條件、加分條件、中標條件;在國家已經明令取消資質資格的領域,將其他資質資格作為投標條件、加分條件、中標條件。
將特定行政區域、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投標條件、加分條件、中標條件;將政府部門、行業協會商會或者其他機構對投標人作出的榮譽獎勵和慈善公益證明等作為投標條件、中標條件。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原產地、供應商或者檢驗檢測認證機構(法律法規有明確要求的除外)。要求投標人在本地注冊設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機構,在本地擁有一定辦公面積,在本地繳納社會保險等。沒有法律法規依據設定投標報名、招標文件審查等事前審批或者審核環節。對僅需提供有關資質證明文件、證照、證件復印件的,要求必須提供原件;對按規定可以采用“多證合一”電子證照的,要求必須提供紙質證照。在開標環節要求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須到場,不接受經授權委托的投標人代表到場。評標專家對不同所有制投標人打分畸高或畸低,且無法說明正當理由。明示或暗示評標專家對不同所有制投標人采取不同的評標標準、實施不客觀公正評價。采用抽簽、搖號等方式直接確定中標候選人。限定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只能以現金形式提交,或者不按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返還保證金。簡單以注冊人員、業績數量等規模條件或者特定行政區域的業績獎項評價企業的信用等級,或者設置對不同所有制企業構成歧視的信用評價指標。不落實《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范圍規定》,違法干涉社會投資的房屋建筑等工程建設單位發包自主權。其他對不同所有制企業設置的不合理限制和壁壘。
在整治方式上,《方案》明確,主要采取法規文件清理、隨機抽查、重點核查等整治方式。其中,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監管職責分工,組織對整治范圍內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投標邀請書、資格預審公告、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等開展事中事后隨機抽查,抽查項目數量由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自行確定,抽查比例原則上不低于整治范圍內招標項目總數的20%。
此外,《方案》還提出,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各地報送的實施方案和階段性工作進展,對工作部署不力、社會反映強烈、整治效果不明顯,特別是不按期報送材料或者報送“零報告”的地區進行重點督導;對存在嚴重問題的單位和個人,通報地方政府嚴肅問責。各地區、各部門對隨機抽查、重點核查過程中發現的限制、排斥不同所有制企業招投標的違法違規行為,要依法予以處理。對尚未截止投標的項目,招標公告、投標邀請書、資格預審公告、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設置限制、排斥不同所有制投標人內容的,責令及時改正,取消不合理的條件限制;對已截止投標但尚未確定中標候選人的項目,視違法情節嚴重程度責令改正;對已經完成招標的項目,也應嚴肅指出違法情形,責令承諾不再發生相關違法行為。違法行為嚴重的,依法實施行政處罰,記入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信用記錄,通過“信用中國”網站公開。對地方各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在招投標活動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嚴肅處理。對地方各級招投標行政監督部門不依法履行監管職責的,進行嚴肅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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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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