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出手尋求環境保護與生豬養殖之間的平衡
國家出手尋求環境保護與生豬養殖之間的平衡
■ 本報記者 吳敏
近期生豬供應出現緊張,豬肉價格明顯上漲。豬肉是我國大多數居民最主要的肉類食品,保障供應事關民生、事關大局。而豬肉價格上漲因素較多,其中有部分原因是因為環保原因大量關停豬場,導致生豬養殖數量銳減。
為確保百姓碗里不缺肉、困難群眾生活有保障,近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對生豬穩定供應作出有力部署。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農業農村部等部委紛紛出臺政策,在環境保護與生豬養殖之間做到平衡。
保障生豬養殖用地
8月21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提出,綜合施策恢復生豬生產,取消超出法律法規的生豬禁養、限養規定,發展規模養殖、支持農戶養豬,加強動物防疫體系建設,保障豬肉供應等五方面舉措。
這是自6月5日國務院常務會議之后,國務院再次部署穩定生豬供應。與上次會議相比,此次會議的政策部署更為細致,強調地方要立即取消超出法律法規的生豬禁養、限養規定,取消生豬養殖附屬設施用地15畝上限規定等。
9月4日,自然資源部辦公廳發出《關于保障生豬養殖用地有關問題的通知》,貫徹落實全國穩定生豬生產保障市場供應電視電話會議精神,緊急出臺了生豬養殖用地政策,保障生豬養殖用地需求。
《關于保障生豬養殖用地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了落實和完善用地政策的具體要求:
一是,生豬養殖用地作為設施農用地,按農用地管理,不需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在不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前提下,合理安排生豬養殖用地空間,允許生豬養殖用地使用一般耕地,作為養殖用途不需耕地占補平衡。
二是,生豬養殖圈舍、場區內通道及綠化隔離帶等生產設施用地,根據養殖規模確定用地規模;增加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取消15畝上限規定,保障生豬養殖生產的廢棄物處理等設施用地需要。
三是,鼓勵利用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和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安排生豬養殖生產,鼓勵利用原有養殖設施用地進行生豬養殖生產,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制定鼓勵支持政策。
除此以外,《關于保障生豬養殖用地有關問題的通知》還強調提高用地服務效率。比如:生豬養殖設施用地可由養殖場(戶)與鄉鎮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通過協商并簽訂用地協議方式即可獲得用地。地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認真做好用地政策宣傳解讀工作,指導養殖場(戶)了解用地規定,幫助協調用地問題。同時,掌握用地情況,加強事中事后監管,防止改變養殖用途,確保農地農用。
除法律禁止區域不得劃定生豬禁養區
生態環境部、農業農村部緊隨其后,聯合印發通知,要求進一步規范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和管理,促進生豬生產發展。
通知指出,各地要嚴格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對禁養區劃定的要求,依法科學劃定禁養區。除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等人口集中區域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養殖區域之外,不得劃定禁養區。國家法律法規和地方法規之外的其他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不得作為禁養區劃定依據。
通知要求,各地要在省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成立專門工作組,組織開展禁養區劃定情況排查。全面查清本地區禁養區劃定情況,建立分縣工作臺賬。對以改善生態環境為由,違反法律法規規定限制養豬業發展或壓減生豬產能的情況,一并排查。排查結果及調整后的禁養區劃定情況要于10月底前報生態環境部、農業農村部備核。
通知強調,要落實工作責任,堅決、迅速取消排查中發現的超出法律法規的禁養規定和超劃的禁養區。對違反法律法規限制養豬業發展和壓減生豬產能的情況,要立即進行整改。生態環境部將有關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超劃禁養區的問題納入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和強化監督范疇,并適時開展專項行動。
通知明確,對禁養區內關停需搬遷的規模化養殖場戶,優先支持異地重建,對符合環保要求的畜禽養殖建設項目,加快環評審批。加強對養殖場戶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的技術指導與幫扶,暢通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渠道。對確需關閉的養殖場戶,給予合理過渡期,避免清理代替治理,嚴禁采取“一律關停”等簡單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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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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