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PPP時代”管理問題探析
“后PPP時代”管理問題探析
■ 王啟龍
根據財政部PPP中心數據,截至2019年6月末,2014年以來共累計PPP項目9036個、投資額13.6萬億元;累計落地項目5811個、投資額8.8萬億元,落地率64.3%;累計開工項目3446個、投資額5.1萬億元,開工率59.3%。
從官方統計數據不難看出,一方面,PPP模式已成為中國經濟穩增長重要的組成部分,另一方面,大量PPP項目開始進入落地階段。受限于地方財政承受能力10%“紅線”的約束,在新增PPP項目速度放緩后,地方政府的工作重點逐漸轉向管理,“后PPP時代”已然來臨。新階段如何管理好PPP項目,促進PPP項目健康發展,這些都值得思考。筆者曾為某落地PPP項目提供了建設期的全過程咨詢服務,通過對建設期及運營初期的調研和分析,并走訪其他落地項目,總結出以下幾點建議,供管理者參考。
一是厘清政府與社會資本職能,實現角色轉變。
即使經過多年的政策普及和規范化整改,有些地方政府管理者對PPP模式的認知仍然存在一定的誤區,僅將其視為一種新的融資渠道。有的地方政府還區分不清實施機構和建設單位,過多參與項目建設工作,如在PPP合同中規定政府有權參與采購、有權參與項目的變更等。在項目建設過程中,政府方未厘清其與社會資本的職能關系和工作界限,對項目管理干涉過多。這種安排既使具體管理者疲憊不已,也束縛了社會資本的建設管理優勢,沒有實現PPP項目提高建設管理效率的初衷。
PPP模式一方面要緩解地方財政的支出壓力,另一方面還要提高公共產品和服務的供給效率。為了更高效地滿足社會大眾對公共產品和服務的訴求,更有效地利用好政府行政資源,政府有必要放管結合,轉變角色,從項目參與者真正轉變為監督管理者,充分調動社會資本的積極性,發揮其建設優勢。
二是強化管理人員合同意識,建立健全績效考核體系。
PPP項目的合作周期一般為10-30年,且涉及投資、建設、管理等諸多內容,因此項目文件具有合同體系關聯性強、內容專業性強的特點。由于大多數PPP項目的交易結構設計、合同編制都由咨詢公司完成,在對合同的理解上,實施機構的人員存在“先天不足”,容易出現理解不到位、誤解合同條款的情形,對合同中融資交割、建設進度、履約保函等關鍵事項缺乏必要的督促和管理。這極有可能導致資本金到位不及時、貸款進度滯后、建設成本超支、建設超期等問題,繼而影響項目建設的質量,為PPP項目后續服務費結算、運營、移交留下隱患。建議在PPP項目落地后,及時明確項目管理人員的分工和責任,組織合同管理培訓,加強合同條款認知,尤其是對違約條款及事項形成分級預警,防微杜漸,避免嚴重違約事件和重大爭議的發生。
績效考核作為PPP項目合規的重要標志和管理的重要抓手,應被管理者予以重視。一般來說,PPP項目績效考核包括建設期績效考核、運營期績效考核以及移交階段績效考核。完善、合理的績效考核體系在避免政府固化支出的同時,還能夠激發企業的積極性。
三是建立長效工作機制,提高部門協同效應。
由于PPP項目前期涉及多個部門,根據政策要求,項目實施方案需要進行聯審及政府審批。在PPP項目運作之初,往往成立諸如某PPP項目指揮部、PPP項目辦公室等政府協調的臨時機構,這些機構在項目落地后基本就名存實亡了。此時,項目的推進主體由實施機構變成了項目公司,項目推進卻沒有了之前的“便利”。PPP項目落地僅靠實施機構的支持是不夠的,仍需財政、發改、土地等多個部門的配合。缺乏必要的工作機制會導致工作效率低下,缺乏必要的責任分工會導致推諉,進而嚴重影響項目建設進度。建議政府建立各審批部門的協調機制,如定期的聯席會議、設立各部門聯絡人等,制定長效的PPP項目管理制度,將部門協作納入干部考核體系中,提高部門間的協同效應。
四是重視咨詢機構作用,發揮第三方優勢。
隨著PPP項目近幾年的發展,咨詢機構的作用已被廣泛認可。一般來說,PPP項目從發起到簽約都有咨詢公司保駕護航,全程協助實施機構完成各項工作。但項目落地后咨詢機構的作用還未引起地方政府的足夠重視。由于部分PPP項目存在前期論證不充分、社會資本報價不理智等情況,導致項目建設過程中出現大量變更和爭議事項,在進行談判之前需要第三方機構進行專業的評估。在談判桌上面對社會資本的談判團隊,地方政府更需引入專業的咨詢機構來彌補弱勢。選擇一家經驗豐富、專業性強的咨詢公司對PPP項目的順利實施十分重要,咨詢工作為地方政府帶來的價值是不可估量的。
五是理性面對“分手”,打通退出通道。
社會資本的退出機制是PPP模式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務院、發改委、財政部等出臺的相關文件為退出提供了政策依據。PPP項目落地后,社會資本方的退出方式一般有股權變更、提前終止、項目移交等。有些項目股東完成了階段性工作后,確實存在退出需求,如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在建設期結束后,就完成了其專業領域的工作,繼續擔任股東的意義不大。有些項目股東在建設期因融資、母公司經營狀況等原因無法繼續擔任,為保障項目建設,應讓有能力的社會資本來取代。出于保護政府利益等多方面原因,PPP合同對退出一般都設置了“事先征求政府部門同意”、股東必須持股滿多少年等條款,變相增加了退出難度,給雙方都設置了障礙。當發生退出事項時,容易陷入激烈談判并導致其他違約事項的出現,最后往往要通過仲裁或訴訟等方式退出。建議地方政府在國家政策的基礎上制定靈活的PPP退出機制,在制定合同時充分考慮多種因素,制定保障預案,在面對“分手”時能夠準備充分,理性對待。
進入“后PPP時代”以來,PPP項目的建設運營將面臨越來越多的困難和挑戰,需要每一方參與主體的努力,回歸PPP的本質,不忘初心,方能促進PPP事業健康發展。
(作者單位:北京大岳咨詢有限責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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