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為采購文件編制劃定“禁區”
福建為采購文件編制劃定“禁區”
該省財政廳積極落實財政部相關規定,列明采購文件編制的九項禁止性條款,進一步優化政府采購領域營商環境
本報訊福建省財政廳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辦公室近日印發通知,為政府采購項目采購文件編制劃定“禁區”,列出采購文件編制的九項禁止性條款,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化營商環境。
采購文件編制的九項禁止性條款包括:一是不得以供應商的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或者股權結構,對供應商實施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對民營企業設置不平等條款,對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在中國境內生產的產品、提供的服務區別對待。二是不得要求供應商在政府采購活動前進行不必要的登記、注冊,或者要求設立分支機構,設置或者變相設置進入政府采購市場的障礙。三是不得設置或者變相設置供應商規模、成立年限等門檻,限制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活動。四是除《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的情形外,不得要求采購人采用隨機方式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五是對于供應商法定代表人已經出具委托書的,不得要求供應商法定代表人親自領購采購文件或者到場參加開標、談判等。六是對于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可以通過互聯網或者相關信息系統查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應商提供。七是除必要的原件核對外,對于供應商能夠在線提供的材料,不得要求供應商同時提供紙質材料。八是對于供應商依照規定提交各類聲明函、承諾函的,不得要求其再提供有關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文件。九是對投標(響應)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應當簡化明確,不得因裝訂、紙張、文件排序等非實質性的格式、形式問題限制和影響供應商投標(響應)。
據了解,今年5月,福建省財政廳就發文對省直預算單位、各級財政部門提出破除不合理門檻、提升政采透明度、強化監督、降低企業參與政府采購的負擔、發揮政策功能、加強組織領導等六項要求,提升全省政府采購領域營商環境。此次出臺采購文件編制禁止性條款,旨在落實財政部《關于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化營商環境的通知》有關規定,進一步提升政府采購領域營商環境。
(閩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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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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