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年限不應作為供應商參加政采活動的資格條件
【政府采購與優化營商環境】
成立年限不應作為供應商參加政采活動的資格條件
■岳小川
財政部近日發布的《關于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化營商環境的通知》(財庫〔2019〕38號)(以下簡稱“38號文”)要求清理的妨礙公平競爭的十種情形中,包括了設置成立年限門檻限制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情形。對此,很多人不太理解,認為這是多年來招標采購的習慣做法。關于這個問題,筆者的看法是這樣的。
先對采購人以企業成立年限限制供應商的目的進行分析,大體上采購人有以下幾方面的考慮。第一,企業成立年限很大程度上可以反映出企業的管理水平和產品對市場的滿足度。在市場經濟環境下,優勝劣汰是自然規律,產品不適合市場需求、管理水平低的企業隨著時間的推移逐步會破產、被兼并重組或主動轉型。一個能夠長期生存的企業,其管理和經營一定是好的,產品一定是符合市場需求的。因此,把企業成立年限作為選擇企業的重要條件是有一定道理的。第二,企業成立年限可以反映出企業的信譽和社會責任。有些企業經營中一遇見困難,就選擇逃避或者“跑路”,通過“跑路”逃避債務或者應承擔的責任。有些企業選擇合法“跑路”的手段即宣布破產來擺脫債務和責任。因此,一個能夠長期生存的企業,也一定是一個有擔當、有責任感、有信譽的企業,采購人選擇這樣的企業作為合作伙伴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盡管以企業成立年限對供應商進行限制有以上合理的理由,但是政府采購的特點決定了采購人自己對社會責任的擔當。政府采購的資金是財政性資金,這就決定了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人不是一般的采購人,其除了可以按照一般采購人的做法,選擇有信譽、有責任、有擔當、管理好、產品優的企業外,其還擔負了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社會責任。關于政府采購的社會責任,政府采購法已經規定了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扶持中小企業、扶持落后地區發展等政府采購政策。除此之外,2018年9月18日國務院發布《關于推動創新創業高質量發展打造“雙創”升級版的意見》,鼓勵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李克強總理也指出,“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是充分激發億萬群眾智慧和創造力的重大改革舉措,是實現國家強盛、人民富裕的重要途徑,要堅決消除各種束縛和桎梏,讓創業創新成為時代潮流,匯聚起經濟社會發展的強大新動能。”
讓國人在創造物質財富中實現精神追求,是本屆政府一直努力的方向。通過大眾創業,還可以解決社會就業問題,減少國家就業負擔。如果國家一方面倡導大家去創立企業,另一方面在政府采購中又排斥新成立的企業,這是不符合政府采購政策的。
財政部38號文的發布表明,通過發揮政府采購的政策導向功能,為中小企業發展和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創造了更加優良、更加寬松的條件。
(作者單位:中機國際招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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