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合理設置“類似業績”
【聚焦業績評審】
如何合理設置“類似業績”
■ 李瑩 宋澤備
某縣融媒體中心委托代理機構實施采購的“融媒體中心建設設施采購項目”,在招標文件發售期間被供應商書面質疑,質疑事項之一為評標標準中的“融媒體相關業務建設業績”(根據業績個數給予相應分值)評價分,其系特定行業業績,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四)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成交條件”的規定。代理機構回復稱“融媒體”是一個理念、一個詞語,并非“行業”,采購項目為融媒體建設,將相關業績作為評價指標符合規定。
質疑供應商對質疑答復不滿,向采購監督部門提起投訴,采購監督部門駁回投訴,理由為:業績分基于融媒體專業特點和實際需要,目的是保證項目實施的質量和效果,且著重強調了業績是融媒體相關業務建設的業績,即類似業績,并保證了具有融媒體相關業務建設類似業績的潛在供應商的數量,確保了項目的充分競爭。
那么,在實踐中,供應商如何正確判斷招標采購文件中是否存在“特定行業業績”,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采購人或代理機構在制定評分標準時,如何合法合理地設定產品類似業績,從而確保購買到期望產品或服務?結合采購項目中存在的一些比較特殊的“類似業績”,筆者提醒相關當事人理性對待。
特別的產品只能歸屬特定的行業
某些項目采購的產品只能歸屬于某個行業,比如疫苗,最終產品的使用單位是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又如“天網工程”,實施單位為公安部門。
這類產品的采購,一旦設置類似業績,必然可引申為“特定行業業績”,實操中,采購人基于對項目的實際需求,將業績作為評分標準,就可能涉嫌違反政府采購的有關規定。然而不能設置業績在一定程度上剝奪了采購人的自主采購權利,對采購人來說也是不公平的。
還有一部分產品,因為其特性,會讓人有專屬特定行業的感覺,因而給供應商產生了推論和聯想的空間,導致質疑投訴案例的發生。
如開篇提及的“融媒體建設”,其是將廣播、電視、報紙等不同媒體進行全面整合,實現“資源通融、內容兼融、宣傳互融、利益共融”的新型媒體。該項目絕大部分的采購人均為各地新成立的“融媒體中心”,所以難免讓質疑供應商認定其為“特定行業”,但實際上,融媒體建設不只發生在政府宣傳部門,大型國有企業、傳統媒體機構也在開展類似項目。
無獨有偶,在2017年“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國家藥管平臺(三期)軟件開發項目”的采購項目中,招標文件提出的“類似藥械管理系統軟件開發項目的業績”也遭到質疑投訴。最終,財政部駁回投訴,支持了該類似業績的設定。顯然,業績并沒有指定“衛計行業”,而“藥械管理系統”也并非僅僅使用于衛生計生(現為“衛生健康”)行業,如市場監督中的藥品監督管理系統、生產企業的自有藥品器械管理系統等,均為類似業績。
但可想象,如果在上述的產品業績要求中加上行業名稱(或單位名稱,即構成“行業+產品”),如醫療機構藥械管理系統、融媒體中心融媒體業務建設,即使與項目特點相適應,將其認定為“特定行業業績”也屬情理之中。
業績要求應立足于項目特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釋義〉》(以下簡稱《釋義》)對“特定行業的業績”作了例外闡述:“如醫療機構的物業服務項目,由于醫療機構物業服務必須具有醫療污染物處理經驗的特點,可以要求物業服務供應商提供類似醫療機構服務的業績”。
此類“特殊待遇”項目,實踐中偶有發生,按照《釋義》所述,需要滿足兩個前提,一是從項目本身的技術管理特點和實際需要出發設置評分標準;二是保證供應商的數量具有競爭性。
不過,相關當事人更應該研判項目的特殊性在哪,是否經得起推敲。比如某殘疾人康復采購中心的“組建殘疾人游泳隊、田徑隊、象棋隊、盲人乒乓球隊、盲人跳繩隊集訓工作”項目,針對殘疾人特點,供應商所具有的手語教學、盲人引導等經驗尤為重要,因此,將“殘疾人集訓”作為類似業績,便無可非議。相反的案例,某高校采購法律咨詢顧問服務,要求供應商具有高校法律顧問的業績便不妥當,因為高校所涉及的法律問題并不特殊,無需類似經驗。
政府采購業績不屬于特定行業業績
在政府采購項目中,招標采購文件要求供應商提供的產品業績證明材料常常包括中標(成交)通知書、政府采購合同,或者直接要求投標產品具有政府采購項目類似業績。針對此種情況,也出現過質疑投訴案例。
如某省衛生健康委員會委托代理機構采購的“醫療設備采購項目”,招標文件評分標準要求提供政府采購業績,且每一項5分,對該評分,有供應商質疑認為,產品通過醫院(包括民營醫院)自行購買,并非政府采購項目,但也應當算作業績,招標文件中要求的政府采購業績為特定行業,對供應商構成了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那么,政府采購業績算特定行業業績嗎?在筆者看來,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政府采購主體包含各種行業,而并非一個特指;其次,政府采購跟一般的商品買賣行為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參與供應商需要對政府采購的付款方式、合同條件、資格要求等有一定的熟悉和了解。在政府采購項目中要求其產品具有類似業績,實質上就是對供應商履約經驗或能力的評價,不能定義為特定行業。
(作者單位:貴州衛虹招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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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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