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自主評標行不行?
專家自主評標行不行?
——對采購人代表參與評標的利害淺析
吳楠
根據財政部第18號部長令《貨物與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采購人可以作為評委參與評標或談判。但在現實操作中,采購人代表參加評審或談判小組,很容易使情況變得復雜起來。目前已經有地方禁止采購人代表成為評標委員或談判代表,筆者就此談一些個人觀點。
采購,畢竟是為了滿足采購人的需要,應該讓采購人單位有參與機會,體現為采購人服務的目標,這是“18號令”作上述規定的初衷。從現實情況看,采購人參與評審,的確能在一定程度上發揮正面作用,如對于需求更準確的把握,對于評審的公正性和合理合法性有一個現場的了解。或者說,能在某種程度上,體現采購人的要求,能讓采購人更放心些。
但是,為什么目前有些地區明確要求禁止采購人代表參與現場評審或直接參與談判呢?一些采購監管部門認為,采購人參與評審并無必要,而允許參與,則經常會出現采購人代表通過不同方式表達其傾向性,影響其他專家的打分,最后影響結果。
那么,從公共管理以及管理機制的角度看,究竟采購人代表參加評標、談判是否有必要呢?參加與不參加,孰好?
拋開現行各種規則不說,如果只從道理和操作科學化的角度看,筆者認為,采購人代表是否應該進入招標評審和采購談判小組,應該以政府采購的目標與我國目前的整體社會環境和信譽程度而定,同時還要考慮到近幾年來的實踐情況。
從目標看,政府采購首先需要采購到政府履行職責所需要的產品和功能,僅從這個角度,采購人參與采購評審應該沒有問題;其次,由于政府采購具有相當的代理性質,即政府采購實質是納稅人的采購,而不是采購人的采購。從某種意義上說,采購人實際上只是使用人,采購人并不能完全代表納稅人的需要和利益。客觀上看,采購人的確可能會出現以自身滿意而非納稅人滿意的需求為準,如貧困縣檢察長坐100多萬的轎車,法院購買按摩椅,并不是納稅人有這種需要,而是采購人更希望用納稅人的錢,使自己使用的產品或功能更高檔。同時,采購人也可能更傾向于某些特定的產品或供應商,而這種目標,同樣可能不是為納稅人著想,而是為了實現某種特定的、甚至是不當的目標,如與特定供應商之間存在特殊利益。因此,從避免采購人可能出現影響采購結果、預防腐敗的角度看,采購人參與評審或談判小組的確存在負面作用的可能。
從目前的社會環境和政府采購評審實踐看,采購人參與評審,的確存在影響或左右其他采購評審專家、實現一些特別要求的可能。如一些地方專家少,采購人代表與專家很熟悉,與專家稍做暗示,就可能影響評審。因為,對于專家而言,評審就是為采購人服務,采購人要什么,何不成全?更重要的是,專家這么做了,并沒有太大負責,更不會付出什么代價,尤其是在我國目前普遍講面子、重人情的情況下,采購人代表要想實現這樣的目標并不難。因此,從避免采購人直接和間接地影響評審結果而言,允許采購參與評審,這種風險顯然是存在的。
再從理論上看,特別是從避免采購人可能直接、間接影響評審公正性看,實際上并不必要。江西省從4年前開如禁止采購人進入評委會,監管部門明確說明,采購人可以參與招標或談判文件的起草,在合理合法的情況下,充分、準確地表達需求,并對評審標準和方法的公正性把關。至于具體評審,就讓專家在沒有采購人的情況下自主進行。
從優劣、利弊而言,在我國目前社會大環境下,采購人參與評審,應該是弊大于利。筆者認為,目前關于采購人可以參與評審或談判小組進行談判的規定,值得探討。(作者單位:中央財經大學政府管理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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