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因地而異”,認定不能“因地而變”
【實務探討】
較大數額罰款——
標準“因地而異”,認定不能“因地而變”
■ 劉華
對于行政處罰這一經常性的社會現象,各地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原則精神,結合自身的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承受能力,制定了相關的行政處罰數額標準。以“較大數額罰款”為例,《廣東省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本條前款的較大數額罰款,是指對公民處以1000元以上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5萬元以上罰款。”;《湖南省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規定》第七條指出,“對公民處罰款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罰款在2萬元以上(含2萬元)。海關、多事國稅、國家安全、外匯管理等部門對本部門舉行聽證的罰款數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山東省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第二條規定,“對公民處以500元以上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20000元以上罰款”;《河北省重大行政處罰備案辦法》第七條明確,“對公民處以1萬元以上的罰款,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10萬元以上的罰款”等等。從以上地方性法規來看,較大數額的判定標準并不完全一樣,作為當事人絕對不要“張冠李戴”,一定要認真仔細地審看清楚再作結論。
此外,有的供應商會問:根據甲地規章,其被罰款項不算是“較大數額罰款”,而到了乙地會不會被認定為“較大數額罰款”?其實,在我國的法律法規中已有明確規定,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明確,“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新《行政處罰法》第二十條規定,“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根據以上法條規定,“較大數額罰款”的法定權只能是有權作出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至于甲地不被認定,而在乙地被認定,這是明顯的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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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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