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也應得到“消費品召回”的保護
政府采購也應得到“消費品召回”的保護
■ 本報記者 張明柳
2020伊始,消費品行業便迎來一場“大考”。
1月1日起,《消費品召回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召回規定》)正式實施。一直處于消費品投訴“重災區”的家電產業,將“首當其沖”。業內資深人士認為,《召回規定》實施后,將起到規范生產、倒逼研發、品質控制的作用。
史上最嚴
家電行業“首當其沖”
《召回規定》頒布之前,我國的缺陷產品召回制度體系涉及的領域有汽車、兒童玩具、視頻和藥品四大類。雖然召回工作在不斷完善,但與發達國家相比,國內消費品行業的召回存在明顯不足。
根據中國消費者協會數據顯示,2019年三季度,全國消協組織受理商品類投訴103219件,其中家用電子電器類共31395件,占商品投訴總量的30.42%,位居商品類投訴第一,其中1/3是質量問題相關投訴。
與之形成鮮明對比的則是屈指可數的召回案例。相關數據顯示,2015年至今國內家電大規模召回案例不足10起。
事實上,對于缺陷家電產品的召回,相關部門早在2010年7月就發布過《家用電器產品召回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并征求社會各方意見。但在隨后的長達9年多的征求意見后,家電召回制度一直未推出實施。2016年1月1日《缺陷消費品召回管理辦法》實施,但這一辦法屬于部門規范性文件,并非國家強制性標準,法律效力層級較低,僅在實踐中起到指導規范作用,缺少強制力。在沒有相關法律條文制約下,產品遇到問題時,很少有企業主動承擔責任。
千呼萬喚中,《召回規定》始出臺。一經發布,便被業內人士打上“史上最嚴”的標簽。《召回規定》在具體適用產品上,取消了現行消費品召回的目錄制管理方式。
關于召回標準,《召回規定》也沒有對缺陷定義做出界定。參考我國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通常將缺陷界定為兩類,既包括由于設計、制造、標識等原因導致的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情形,也包括其他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換言之,即使該產品在指標上符合相關標準,但只要被認定為存在缺陷,或者消費者使用存在安全隱患的,就應該召回;且“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權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反映消費品可能存在缺陷的信息。”
根據《召回規定》要求,接到召回計劃報告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通過消費品召回管理信息系統,向社會公示生產者報告的召回計劃。《規定》還要求生產者應當自召回計劃報告之日起的3個工作日內,以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發布召回信息,并接受公眾咨詢。此外,其他經營者應當在其門店、網站等經營場所公開生產者發布的召回信息。
違規處罰方面,《召回規定》指出,生產者和其他經營者違反本規定的,由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涉嫌構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按照有關規定移送公安機關。
倒逼企業
消費和采購者受益
盡管從表面上看,《召回規定》的實施,意味著家電行業大考如期而至,可能導致生產企業經營成本的增加,但從實施的積極意義來看,這也勢必將提高行業準入門檻,倒逼企業升級。
相關業內人士向記者介紹,召回制度把質量監管和治理貫徹到了生產至消費的全過程。以前質量監督發現不合格產品,僅僅對企業進行處罰,消費端不了解,對于流通到消費者手里的不合格產品并沒有說法,安全風險沒有解除。實施召回制度不僅能消除產品安全隱患,避免了缺陷產品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財產損害,還能倒逼企業進一步加強產品質量管理,不斷改進產品設計和制造,保障了產品質量的不斷提高,這樣才真正形成了工作閉環。“現在的很多家電產品的結構越來越復雜,很多產品有著更大的信息技術含量,出現的問題可能不是個別問題,而是產品的設計問題,召回制度能幫助企業完善自身的研發和設計體系。”上述人士補充。
企業不斷升級優化產品,最終受益的一定是消費者。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前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現有《召回規定》,可謂“呵護百倍”。
那么政府采購作為集團消費,項目中涉及的家電產品,是否也應納入召回范疇?
《召回規定》關于“消費品”的定義為“消費者為生活需要購買、使用的產品”,并未涵蓋政府采購,但政府采購專家、上海市財政局政府采購處王周歡認為,如果政府采購買到了缺陷產品,也應該適用該召回政策。“目前政府采購遇到產品質量問題,一般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相關法律來處理。雖然《召回規定》定義上限定為‘消費者’和‘生活需要’,但如果從產品質量角度來衡量,也應將政府采購納入保護范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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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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