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政府采購信息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政府采購信息公告
(第九百八十八號)
根據《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9號)的相關規定,現將本機關對“中央國家機關2019年軟件協議供貨采購項目(第17包)”(以下稱本項目,項目編號:GC-HG1190170)投訴案作出的處理決定公告如下:
一、相關當事人名稱
投訴人:廣州市品高軟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投訴人)
地址:廣州市天河區軟件路17號第G1棟
被投訴人: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以下稱國采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區西直門內大街西章胡同9號院
相關供應商1:微軟(中國)有限公司(以下稱微軟中國)
地址:北京市海淀區丹棱街5號
相關供應商2:甲骨文(中國)軟件系統有限公司(以下稱甲骨文中國)
地址:北京市海淀區東北旺西路8號24號樓
相關供應商3:北京和信創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和信創天)
地址:北京市海淀區成府路35號院北樓4層406室
相關供應商4:廣東微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微云科技)
地址:廣東省東莞松山湖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創新科技園10號樓副樓1樓101室
相關供應商5:北京東方億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稱東方億盟)
地址:北京市海淀區青云里滿庭芳園小區9號樓青云當代大廈18層1805
二、基本情況
投訴人因對國采中心就本項目作出的質疑答復不滿,向本機關提起投訴。投訴事項1-12為:甲骨文中國、微軟中國、和信創天、微云科技、東方億盟所投產品不滿足招標文件相關指標要求。本機關依法調查并作出處理決定。
三、處理結果
根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投訴事項1-12缺乏事實依據,駁回投訴。
2020年1月17日
(第九百八十九號)
根據《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9號)的相關規定,現將本機關對“福建省氣象現代化提升工程災害性天氣預報核心業務能力建設-天氣預報業務協同管理平臺之坐席協作管理分系統項目”(項目編號:[3500]ZSZB[GK]2019056)作出的監督檢查處理決定公告如下:
一、相關當事人名稱
當事人1:福建省氣象臺
地址:福州市鼓樓區烏山路108號
當事人2:福建中實招標有限公司(以下稱代理機構)
地址:福州市鼓樓區溫泉街道華林路201號華林大廈410、411、412單元
當事人3:福建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稱智能公司)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樓區軟件大道89號福州軟件園F區1號樓7層718-727
二、基本情況
代理機構反映:智能公司投標文件中多項檢測報告內容不滿足招標文件要求、檢測報告與投標產品品牌型號不符,評標委員會未按招標文件要求進行扣分,評審錯誤。本機關依法調查并作出處理決定。
三、處理結果
依據招標文件評分標準,扣除相應得分后,中標候選人順序發生變化,認定本項目中標結果無效。
2020年1月17日
(第九百九十號)
根據《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9號)的相關規定,現將本機關對“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運維服務項目(A分標)”(以下稱本項目,項目編號:GXSW-GXKLG20193363)投訴案作出的處理決定公告如下:
一、相關當事人名稱
投訴人:北京銀信長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投訴人)
地址:北京市海淀區蘇州街29號維亞大廈12層071室
被投訴人1:廣西科聯招標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稱代理機構)
地址:南寧市西鄉塘區大學東路170號
被投訴人2: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
地址:南寧市青秀區民族大道105號
相關供應商:廣西新豪智云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新豪智云)
地址:南寧市竹溪大道36號青湖中心9層901室
二、基本情況
投訴人因對代理機構就本項目作出的質疑答復不滿,向本機關提起投訴。投訴事項為:新豪智云不具有中國電子工業標準化技術協會信息技術服務分會頒發的《ITSS信息技術服務運行維護標準符合性證書》,不滿足招標文件相關要求,不應得分,涉嫌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本機關依法調查并作出處理決定。
三、處理結果
根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投訴事項缺乏事實依據,駁回投訴。
2020年1月17日
(第九百九十一號)
根據《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9號)的相關規定,現將本機關對“中國地質大學(武漢)未來城校區學生宿舍四組團、博士后公寓家具采購項目”(項目編號:WHKD-ZFCG-20190509)作出的監督檢查處理決定公告如下:
一、相關當事人名稱
當事人1:中國地質大學(武漢)(以下稱采購人)
地址: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魯磨路388號
當事人2:武漢坤達工程造價咨詢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稱代理機構)
地址:武漢市江岸區塔子湖凱信后湖生活廣場第3幢1701-1708室
二、基本情況
舉報人反映:招標文件存在評審因素未細化量化的問題。本機關依法調查并作出處理決定。
三、處理結果
鑒于本項目政府采購合同已經履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七)項的規定,確認采購活動違法,責令采購人、代理機構就招標文件評審標準中的分值設置未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的問題限期整改。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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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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