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不回避,評審專家應心中有數
回不回避,評審專家應心中有數
■ 唐贊
在政府采購活動中,哪些情形需要評審專家回避?哪些不需要回避?這是一直困擾政府采購從業人員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于回避的情形沒有具體的描述,筆者從中梳理了需要回避和不需要回避的情形,和大家一同探討。
需要回避的情形
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必須回避。
依據《政府采購法》第十二條,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必須回避。供應商認為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其他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其回避。前款所稱相關人員,包括招標采購中評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競爭性談判采購中談判小組的組成人員,詢價采購中詢價小組的組成人員等。
《條例》第九條對“利害關系”作了進一步說明: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供應商有下列利害關系之一的,應當回避:參加采購活動前3年內與供應商存在勞動關系;參加采購活動前3年內擔任供應商的董事、監事;參加采購活動前3年內是供應商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與供應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與供應商有其他可能影響政府采購活動公平、公正進行的關系。供應商認為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其他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可以向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書面提出回避申請,并說明理由。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及時詢問被申請回避人員,有利害關系的被申請回避人員應當回避。
該條回避原則一直以來沒有什么疑義,采購代理機構工作人員在宣布評標紀律的同時也會告知評審專家應當回避的情形。但是上述回避原則只是定義了“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回避情形,但在現實評審工作中,筆者認為利害關系并不囿于此。
采購單位內設機構工作人員作為評審專家需要回避。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財庫〔2016〕198號)第十六條規定,除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評審專家對本單位的政府采購項目只能作為采購人代表參與評審活動。《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以下簡稱“87號令”)第四十七條明確,評審專家對本單位的采購項目只能作為采購人代表參與評標,本辦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情形除外。
上述規定中的“除外情形”是指《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第十三條以及87號令第四十八條的內容,即,技術復雜、專業性強的采購項目,通過隨機方式難以確定合適評審專家的,經主管預算單位同意,采購人可以自行選定相應專業領域的評審專家。自行選定評審專家的,應當優先選擇本單位以外的評審專家。
舉個現實的例子,如廣西自治區民政廳的項目,抽到民政廳財務處的人員作為評審專家,那么該評審專家需要回避,有規定的情形除外。然而,該條回避原則在采購活動中比較容易擴大化執行(后面我會進一步說明)。
由于評審專家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導致項目重新采購的,原評審專家需要回避。
這在87號令第六十七條中有明確規定,評標委員會或者其成員存在下列情形導致評標結果無效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可以重新組建評標委員會進行評標,并書面報告本級財政部門,但采購合同已經履行的除外:評標委員會組成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評標委員會及其成員獨立評標受到非法干預的;有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的違法行為的。有違法違規行為的原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參加重新組建的評標委員會。
該種情形往往是由于項目被質疑或者投訴,采購人或代理機構以及監管部門在處理過程中發現評審專家存在違法違規問題,從而依法做出廢標或者采購結果無效的處理決定。那么該項目重新組建評標委員會評審或者重新采購時,應當將原評標委員會成員予以回避。
評審專家主動提出回避的。
此回避情形主要是依據《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評審專家發現本人與參加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發現評審專家與參加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應當要求其回避。
對于評審專家主動提出回避的情形,筆者建議代理機構完全采納。因為除了與供應商存在利害關系之外,還有可能存在該評審專家認為自己的專業能力或者健康原因無法勝任評審工作等主觀原因,所以用回避原則來避免可能造成的不良影響。
參加過采購項目前期咨詢論證的專家需要回避。
該情形主要見諸于地方性文件,如《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桂財采〔2017〕21號)第十八條規定,參加過采購項目前期咨詢論證的專家,不得參加該采購項目的評審活動。
代理機構在組織政府采購活動過程中,要及時掌握采購人前期咨詢論證的信息,將相關的評審專家作回避處理。
不需要回避的情形
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采購單位直屬機構,其工作人員作為評審專家的不需要回避。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第十六條明確,除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評審專家對本單位的政府采購項目只能作為采購人代表參與評審活動。87號令第四十七條規定,評審專家對本單位的采購項目只能作為采購人代表參與評標。
“本單位”的概念不宜擴大化,如某地發改委的項目,當地經濟信息中心作為本地區發改委直屬獨立法人事業單位,該中心的工作人員被抽到作為評審專家,他們是不需要回避的。“獨立法人資格”的要件關鍵在于具備獨立的民事行為能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單位的具體性質可以依據該單位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予以最終確定。再比如,如果是某省公安廳的項目,抽到市公安局的工作人員作為評審專家,其也是不需要回避的。
多名評審專家來自同一單位,不需要回避。
此情形不屬于法律規定應回避的情形。縱觀當前的法律法規,評審專家回避的情形主要集中在評審專家與供應商、評審專家與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之間利害關系的探討上,但沒有規定限制評審專家不可以來自同一單位。比如,某省科技廳的項目,評標委員會里有兩名來自當地審計廳的評審專家,這種情形是不需要回避的。
項目正常廢標或者采購失敗重新采購時,原評審專家不需要回避。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評審專家發現本人與參加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發現評審專家與參加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應當要求其回避。
筆者認為,如遇到項目實質性響應投標人不足三家導致廢標的情況,除采購任務取消情形外,應當重新組織采購。重新采購時如果抽到上一次評審的專家,除非其主動提出回避,否則不需要回避。
無法及時補足評審專家,從而依法重新組建評標委員會時,原評審專家不需要回避。
依據《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第十七條,出現評審專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導致評審現場專家數量不符合規定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及時補抽評審專家,或者經采購人主管預算單位同意自行選定補足評審專家。無法及時補足評審專家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立即停止評審工作,妥善保存采購文件,依法重新組建評標委員會、談判小組、詢價小組、磋商小組進行評審。
如遇到評審專家請假、回避或者專家抽取系統出現故障,無法及時補足評審專家的,代理機構可以將采購文件進行封存,依法重新抽取評審專家評審。重新抽取時如果抽到上一次評審的專家,除非其主動提出回避,否則不需要回避。
主動回避是首要原則
從當前法律法規對評審專家回避情形的要求上看,主動回避是首要原則。《條例》和《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都對回避問題進行了“一票否決”式的規定。《條例》第七十五條明確規定,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與供應商存在利害關系未回避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禁止其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也指出,評審專家與供應商存在利害關系未回避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禁止其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代理機構在日常工作中要提高認識,主動告知評審專家回避原則的嚴肅性,并客觀分析需要回避和不需要回避的情形,既依法依規又不矯枉過正。
(作者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采購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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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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