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采購便利化背景下如何健全緊急采購內控機制
疫情防控采購便利化背景下如何健全緊急采購內控機制
■ 黎光地
為打贏疫情防控攻堅戰,財政部于1月26日緊急發布了《關于疫情防控采購便利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就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采購相關事項實施應急采購、建立采購“綠色通道”等內容進行了及時的工作安排,充分反映了財政部在疫情面前勇于擔當、迅速作為的精神。
眾所周知,政府采購使用的是公共資金,因此政府采購立法的目標有兩點:一是盡可能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二是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為了實現這兩個目標,財政部配套制定了一系列包括政府采購行政審批、政府采購形式選擇、供應商確定、信息公告等在內的管理規章制度。實施這些規章制度,不可避免地帶來時效上的延遲。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八十五條特別強調了:“對因嚴重自然災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實施的緊急采購和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購,不適用本法。”今年,我國突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為了緊急應對該疫情防控采購相關事項,財政部及時發布的《通知》為參與疫情防控的各機關事業單位打開了便利之門。《通知》要求,“采購疫情防控相關貨物、工程和服務的,應以滿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為首要目標,可不執行政府采購法規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購進口物資無需審批。”盡管《通知》中表明采購疫情防控相關貨物、工程和服務可無須財政部門審批,但是財政部在《通知》中也明確提出了“各采購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緊急采購內控機制,在確保采購時效的同時,提高采購資金的使用效益,保證采購質量”的要求。
如何在緊急情況下特殊采購活動中進行內部控制?本人認為,有以下幾點應當注意:一、政府采購的貨物、工程及服務確為疫情防控需要,盡可能避免無關采購搭便利采購快車;二、《通知》的關鍵要點是實施正常采購無法滿足時效性要求,對一些雖與疫情防控相關,但并不特別緊急,或通過正常采購程序可以達成的標的物,應盡量避免不執行采購程序;三、實施緊急程序,不等于沒有程序。《通知》的主要法理意義是免除了采購單位以外相關部門的監管程序,單位內部的程序并沒有免除,當然內部程序的制定權在于采購單位本身。采購單位內部應當在可操作的情況下,從內控原則角度,盡可能把采購需求制定、采購執行、采購驗收環節分開,并適當進行信息公開;四、根據《通知》要求“各采購單位應當加強疫情防控采購項目采購文件和憑據的管理,留存備查”。哪些屬于采購文件和憑據?一般來講,各單位在實施緊急采購中形成的會議紀要、內部審批件、合同、發票、貨物入庫、工程竣工、服務驗收等文件,均應盡可能留存,對事前來不及整理的,應盡可能保留原始記錄,以備事后整理記錄。總之,實施緊急采購,就是在疫情面前全力以赴,靈活處理,把確保防控目標實現為首要任務;與此同時,各采購人在緊急采購實施過程中,盡力保證采購活動的真實性、必要性、合理性,把好事辦好,經得起時間的檢驗。
(作者單位:北京真內控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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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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