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購意向公開的“知”與“行”
采購意向公開的“知”與“行”
■ 宋軍
近日,財政部出臺了《關于開展政府采購意向公開工作的通知》(財庫〔2020〕10號)(以下簡稱《通知》),該通知要求各采購人進一步提高政府采購的透明度,讓供應商提前獲知政府采購信息,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平等地參與政府采購活動,從而優化政府采購營商環境,提升采購績效。
采購意向信息公開的基礎是部門預算
所謂意向,是指對待或處理某事物的活動,其表現為欲望、愿望、希望、謀慮等行為,也簡稱為意圖。采購意向信息雖然只是一個意圖,但它的公開也不能隨心所欲。
采購意向信息內容應來源于部門預算,也就是說,采購意向信息的內容應與部門預算(政府采購預算)相一致,其公開的內容只能多于或大于部門預算,更不能“偷工減料”,否則采購意向信息公開就沒有實際意義,因為部門預算也是要公開的。
那么,部門預算、采購意向和采購實施計劃三者的關系如何?是否重復?部門預算、采購意向和采購實施計劃,是政府采購活動過程中不可或缺的三個重要步驟,其內容的側重點不同,法律效應也不同。部門預算是基礎,是采購意向信息的來源,但采購意向信息內容中采購需求的信息量更多、更大,更便于供應商讀懂或了解。采購實施計劃是依據采購意向編制的具體的采購實施方案,是落實采購意向的方案,其內容更具體,更便于實施。
部門預算的采購信息是側重于告訴人大代表的,采購意向的信息側重于告訴供應商,采購實施計劃則主要是告訴采購代理機構和監管部門。
采購意向信息公開的內容有法規要求
《通知》明確,采購意向信息公開的內容,除以協議供貨、定點采購方式實施的小額零星采購和由集中采購機構統一組織的批量集中采購外,按項目實施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服務采購均應當公開采購意向。《通知》規定,采購意向信息公開的內容應當包括采購項目名稱、采購需求概況、預算金額、預計采購時間等,其中,采購需求概況應當包括采購標的名稱,采購標的需實現的主要功能或者目標,采購標的數量,以及采購標的需滿足的質量、服務、安全、時限等要求。但筆者認為,還有幾個信息十分重要,它關系供應商決定是否參與政府采購活動,也關系到采購活動的競爭性和采購價格。一方面是采購人的聯系人以及聯系方式。有些采購項目越早介入就越能做到知己知彼,方可求勝。另一方面是采購項目開工、完工的時間或工期的要求。開工、完工的時間,涉及供應商安排工期,對采購成本有一定影響。另外還包括資金的支付方式或支付比例、支付時間。這些直接關系采購項目的報價,供應商對此都十分關注。所以,采購意向應當盡可能清晰完整,便于供應商提前做好參與采購活動的準備。
采購意向信息公開的形式應規范統一
既然采購意向作為必須公開的重要的政府采購信息,其公開的形式也應做到全國規范統一。
對于公開的主體,雖然《通知》規定采購意向由預算單位負責公開。但筆者認為,還應由主管預算單位匯總本部門、本系統所屬預算單位的采購意向,實行集中公開為好,便于供應商獲得。
對于公開的媒體。公開的媒體應為中國政府采購網,可在該網上開辟專欄,即采購意向信息公開專欄,并分省市專欄,便于供應商查獲。如各主管預算單位有自己的門戶網站,也應開辟專欄,用于公開本部門、本系統的采購意向。同時,也可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的其他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同步公開,以擴大信息傳播范圍,從而讓更多的供應商了解到該信息。
關于公開的模式。可按政府采購品目分類的標準進行,這樣更便于供應商在海量的政府采購信息中分類獲取。
在公開的時間方面。《通知》雖然要求“原則上不得晚于采購活動開始前30日公開采購意向”,但采購人不能都“踩點”公開,不然,采購意向信息公開的意義不大。原則上講,部門預算下達后的一個月內即可公開采購意向信息。
此外,“不可預見”條款不可隨意使用。雖然《通知》規定,因預算單位不可預見的原因急需開展的采購項目,可不公開采購意向。但為了保證采購意向信息公開工作落到實處,“不可預見”情況應與《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解釋相一致。采購人不可濫用該條款而規避公開采購意向信息。
(作者單位:湖北省荊門市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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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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