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延期和暫停有何區別?
【有問有答】
項目延期和暫停有何區別?
■ 本報記者 楊文君
問題
近日,《中國政府采購報》編輯部收到這樣一則詢問:受這次新冠肺炎疫情影響,有些采購項目選擇了延期或暫停,這兩者有什么區別?又該如何恢復正常采購?
回答
政府采購項目暫停和延期主要有兩點區別。
“一方面,看是否告知恢復時間。”業內人士羅道勝告訴記者,在采購項目暫停公告中,其沒有預定恢復采購的具體時間,屬于暫時中止。而延期公告中會載明具體的延期日期。并且,項目可多次延期。
另一方面,二者的執行節點不同。山東省濰坊市財政局蔣守華指出,在項目尚未啟動情況下,即項目擬實施階段,尚未進行采購計劃備案,或者尚未發布采購公告(采購文件),采購人的主觀意志改變不會對第三方造成影響,此種情況下采購人可直接暫停采購。在項目已經進入采購實施階段,即發布了采購公告(采購文件)等信息后,采購人的主觀意志改變明顯會對潛在供應商造成影響,此種情況下就應當發布延期公告等信息進行延期采購。如果項目因重大變故而被取消,則應當發布終止采購公告(通知)。當然,對于已進入采購實施階段的項目,有些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會因為無法確定具體開標時間而發布暫停采購公告,名義上為暫停,本質上應當屬于延期采購,只是延期時間不確定。
甘肅賽萊律師事務所律師高錄林也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和第五十四條的規定,采購活動暫停主要是指暫停簽訂合同、暫停履行合同,而延期或順延主要針對投標截止日期和開標、信息公告發布等程序。采購活動具體是采取暫停還是延期方式,由項目進行到具體哪個采購環節決定。
至于如何恢復正常,專家們一致認為,項目暫停和延期的原因消除后,采購人自行決定重啟采購程序即可。
“對于暫停的項目,要恢復采購,只要由采購人和代理機構根據實際情況按正常規定程序發布恢復采購公告就可以,但公告期限應重新開始計算以滿足法定時間。”羅道勝說。
高錄林認為,對于延期的采購活動,為充分保證供應商參與競爭的權益,建議采購人和代理機構在恢復開標等活動時,可依法給予供應商合理的準備時間。當然涉及采購文件的相關內容調整或變更的,則應按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進行。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第三十一條
招標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可以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投標文件編制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15日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順延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
第五十四條
詢問或者質疑事項可能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采購人應當暫停簽訂合同,已經簽訂合同的,應當中止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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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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