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齊代理機構的短板
補齊代理機構的短板
■ 丘建雄
2015年,財政部取消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門檻認定后,代理機構數量如雨后春筍般增長。僅廈門地區,代理機構從2015年初的不足10家,增長到2019年底的近100家。代理機構增多給采購人提供了更多選擇,增加了市場活力,但也面臨著業務水平良莠不齊等問題,并造成諸多采購亂象。
代理機構監督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
代理機構獨立性欠缺。由于代理機構的選擇權在采購人,代理機構為競爭業務,其一味地服從采購人的“特別”需要,設置不合常理的門檻、特定條款或者技術參數上為特定供應商量身定做,采購文件出現歧視性條款,排斥其他潛在供應商。另外,為獲得代理資格,向采購人進行利益輸送,存在權利尋租的現象。
業務素質參差不齊。按照《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要求,代理機構必須擁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具備編制采購文件和組織采購活動等相應能力的專職從業人員。事實上,很多代理只是符合人數規定,其專職從業人員嚴重不足,政策水平和業務水平難以保證,在編制招標文件時生搬硬套,工程類的代理機構尤為突出,進而導致質疑投訴大幅上升。
監管力度有待加強。《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針對代理機構的具體違法行為的處罰規定主要局限于警告、罰款。雖然其第七十八條規定:“采購代理機構在代理政府采購業務中有違法行為的,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處以罰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購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并沒有明確的標準,實際操作中監管部門很難采用該條款進行處罰。上述原因導致監管部門在對代理機構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理上相對較輕,主要是責令整改、警告等力度較小的處罰,取消一至三年代理資格等重度處罰極少,震懾作用嚴重不足,甚至出現代理機構“重采購人,輕監管部門”的現象。
加強和規范代理機構行為的建議
目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中諸如此類的問題,在政府機關內和社會上對政府采購活動造成諸多負面影響,直接影響供應商投標的公正性,嚴重的甚至影響政府采購活動的合法性。因此,加強和規范采購代理機構監管,已成為刻不容緩的一項任務。針對目前代理機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建議做好以下幾個方面工作:
壓實采購人主體責任。代理機構設置違規條款、排斥潛在供應商,主要受制于采購人。為了防止部分采購人利用手中的權利控制采購活動,建議落實采購人主體責任,加大對采購人違規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同時按照《政府采購法》第六十八、第六十九條,注重發揮審計、紀委監委在采購活動中的監督職責,要求采購監管部門對采購人違法違規行為作出的處理決定和線索,一并移交同級審計、紀委監委等部門。
加強代理機構業務考核。嚴格落實代理機構從業管理、信用評價和監督考核機制,如,加強從業人員考試、“駕照式”計分考核等手段,提升代理機構業務素質,規范采購行為。
對于建立培訓考試制度,通過政府部門、行業協會及其他社會力量,定期舉辦政府采購政策業務培訓。建立從業人員考試制度,所有專職從業人員必須參加考試并合格后方能上崗從業。
關于記分考核管理,對代理機構在內部管理、業務操作等執業行為進行量化管理,參照駕照記分制度,以一個年度為記分周期,記分達到一定數值的給予相應處罰和整改。
關于落實信用評價機制,及時將代理機構業務信息、質疑投訴、記分考核等情況向社會公開,逐步完善信用評價機制,通過信息公開的手段方便采購人選擇,促進行業優勝劣汰。
嚴肅處理違法違規行為。監管部門要加大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制定并細化采購人、代理機構違規行為處罰的自由裁量標準,特別是一至三年內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購業務的規定要進行細化明確,避免不同監管部門處罰標準偏差過大、處罰程度偏輕。對于性質惡劣、屢次不改的行為,要從嚴從重處罰,發揮監管震懾作用,凈化行業風氣。
(作者單位:廈門市同安區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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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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