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為網上商城采購行為立規矩
哈爾濱為網上商城采購行為立規矩
本報訊記者程紅琳報道近日,哈爾濱市財政局印發《哈爾濱市政府采購網上商城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從采購當事人權責、供應商管理、商品管理、采購流程、監督管理等方面為該市政府采購網上商城政府采購行為立規矩。
《管理辦法》明確指出,網上商城平臺提供電商直購、競價、訂單需求等采購模式。采購人可通過哈爾濱市政府采購網進入哈爾濱市政府采購網上商城,單品目年預算累計達到采購限額且單品目采購預算為20萬元(不含)以下的采購項目,采購人可以直接選擇商品進行電子下單采購(電商直購),商城現有商品無法滿足的,采購人可通過“訂單需求”功能實現;單品目采購預算為20萬元(含)以上、50萬元(不含)以下的采購項目,采購人可以選擇網上競價進行采購。對單品目年預算累計未達到采購限額的項目,采購單位可自主選擇通過網上商城或其他方式自行購買。
《管理辦法》強調,采購人應當指定專人負責網上商城采購工作,按規定做好用戶賬號、CA電子簽章、工作流程及操作權限的配置維護。采購人應建立健全政府采購內控機制,強化內部審批管理,根據實際需要,科學合理選擇網上商城采購模式,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選購價格低的商品,實現物有所值目標。采購人應按照年度公布的網上商城品目目錄和限額標準,通過哈爾濱市政府采購網編制政府采購計劃,并選擇對應的采購方式。需要注意的是,“電子賣場-網競”采購方式的采購計劃只能包含一個品目。
在網上商城供應商監督管理方面,《管理辦法》同樣強調供應商應指定專人負責網上商城交易業務工作,包括商品及服務信息維護,采購訂單受理、確認及報價,商品及服務咨詢、退換貨及糾紛處理等;對商品上架和日常信息更新維護,確保上架商品信息全面、真實、準確、有效。商品信息應當與自有電子商務平臺銷售的商品信息一致。此外,《管理辦法》還明確了11種供應商的違規情形。包括售賣的“特供”“專供”商品、商品價格明顯高于市場價格水平、在質保期內推諉質量和售后服務責任、安裝調試過程中超出有償收費標準收取費用等。存在以下情形,則直接取消網上商城供應商資格并計入誠信檔案:由其他供應商代替開展交易活動或與其他供應商串通圍標、串標謀取成交;無正當理由拒不與采購人簽訂合同或者拒不履行合同;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提供假冒產品;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者在檢查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等。
針對網上商城商品管理,《管理辦法》同樣做出了詳細的要求。《管理辦法》要求網上商城銷售的商品及提供的服務應當是在電商自有電子商務平臺公開銷售的非進口自營商品,不得推送非自營商品、進口商品或網上商城目錄外的商品;上架商品的價格不得高于其投標時承諾的自有平臺同期銷售價格的折扣價格,不得高于其廠商官方網站同期對外公布的價格,也不得高出該市采購中心委托第三方機構調研的市場參考價;商品安裝調試或提供服務中涉及另行購置配件或支付服務費用的,應當公開有償收費標準,未公開收費標準的,不得要求采購人另外支付;商城銷售的商品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供自采購人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內免費退換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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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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