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制度修訂之孔見(二)
政府采購制度修訂之孔見(二)
■ 宋軍
三、建議將“首購”列入政府采購方式
之所以建議將“首購”認定為采購方式,是依據《政府采購協議》的例外法則,即“為保護知識產權所必需的措施”,同時將“首購”的內涵和外延進行調整和擴大。一方面是我國落實政府采購政策功能沒有具體的實施辦法及采購方式。雖然財政部出臺了首購管理辦法,但只“間接地”規定“通過政府采購方式”來達到落實政策功能的目的,而非“直接地”規定通過首購來落實政策功能。原“首購”只是一種管理模式,而非采購方式。采購人在落實政策功能上沒有具體的方式和方法。另一方面,將“首購”上升為采購方式,還可以將政策功能納入其中,擴大其范圍。如支持少數民族地區和落后地區、災后重建、文化產品等,并非只有自主產品可以通過“首購”采購方式來實現落實政策功能,特別是隨著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商業模式的不斷涌現,采購方式更應適應這種變化的需要。建議修法時增加一條:屬于《國家創新產品認定目錄清單》和國家有關部門認定的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目錄內的貨物和服務的采購項目,可以依據本法采用首購采購方式進行采購。
四、公開采購意向和項目績效評價應納入政府采購程序
政府采購程序可以分兩個大的方面。一個是全過程的程序,包括管理、執行、監督程序;另一個是只指各采購方式的操作程序。現行法律既沒有將整個全過程的程序進行規定,也沒有將各采購方式的操作程序全部規定,而是靠實施條例、74號令和87號令進行解釋,使得政府采購當事人和相關機構及人員不好操作。因此,借次修法的機會,可在公開采購意向、采購項目績效評價等方面進行完善:第一,采購意向信息公開。為了使政府采購信息更加公開,財政部要求采購人及時地公開采購意向信息,為此,建議修法時增加一條:主管預算單位應及時在省級以上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開本部門、本系統的采購意向信息。第二,采購項目驗收與績效評價。現行法律雖然有對采購項目驗收的規定,但沒有歸集在整個大的程序中,所以要進行調整。同時,現行法律對政府采購項目及活動的績效進行評價沒有規定。因此,修法時應調整和增加相關內容:采購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組織對供應商履約的驗收。大型或者復雜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邀請國家認可的質量檢測機構參加驗收工作。驗收方成員應當在驗收書上簽字,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或者采購人應當對政府采購項目或政府采購活動進行績效評價,并將評價結果公布在省級以上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媒體上。
五、細化政府采購合同的分包和終止
現行法律雖規定中標、成交供應商,經采購人同意,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但對采購強制要求分包履行和指定分包供應商問題沒有規定。因此,建議修法時應予以考慮。同時,政府采購合同的履行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現行法律規定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當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但沒有規定,政府采購監管部門發現其合同的履行將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時,而合同雙方當事人都不愿意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在這種情形下,監管部門應有權要求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為此建議修法時,加一條: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認定政府采購合同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責成合同雙方當事人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作者單位:湖北省荊門市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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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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