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范教育信息化項目招標強化風險管理
民進中央建議:
規范教育信息化項目招標強化風險管理
本報訊記者吳敏報道今年兩會上,民進中央提出《關于規范教育信息化項目招標強化風險管理的提案》,提出雖然教育信息化投入巨大,但成效并不完全令人滿意。在沒有達到預期目標的項目中,忽視招標風險,對招標風險管控流于表面問題比較突出。提案建議創新監管方式,強化統一監管。
提案提出,按“各級政府在教育經費中不低于8%的比例列支教育信息化經費”,2018年、2019年全國基礎教育信息化經費超過3500億元。據公開資料統計,2019年度平均每個信息化項目上的投入在300萬元左右。雖然教育信息化投入巨大,但成效并不完全令人滿意。在沒有達到預期目標的項目中,忽視招標風險,對招標風險管控流于表面問題比較突出。比如:
招標“多頭監管”,導致責權界限模糊。實踐中,教育信息化項目中招標需求與應用脫節、多頭監管或監管缺失、監管方流于形式等問題尚存在。
邀請招標,存在串標圍標等隱患。由于教育信息化的特殊性,招標方往往傾向選擇熟悉的合作方,用邀請招標的方式。邀請招標雖降低了投標風險,但其合規性有待提升,串標、陪標、圍標現象時有發生,易導致虛假招標,滋生腐敗。
評標專家無作為,或“無教育專家”。為保證評標的公正性,各地都建有信息化專家庫,有的專家庫儲備不足,為滿足招標市場需求,滋生了一批“專業評標戶”。還出現評標時間不足、評標專家主觀評標等問題。同時,相當一部分專家只是信息化專家,對教育不熟悉,只能關心標書的資信、價格等表面問題,而忽略了項目的教育特性。
投標方濫用、誤用“最低投標價法”。即便在《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出臺后,低價中標、高價結算的現象依然存在。這是因為教育信息化項目的持續周期長,投標方在低價中標之后,可以利用招標方的技術依賴或以其他方式獲得收益。同時,由于教育信息化項目使用政府資金,按照現有規定,存在經費年度使用壓力,中標方由此鉆空子,低價中標,承諾完成合同,但實際不按時完成,使得招標方到年底在是否支付問題上騎虎難下,左右為難。
輕視技術標準,存在不能互聯互通的隱患。各地方政府招標時,往往忽視教育信息化技術標準,而承接公司為了壟斷后期項目,也不愿意采用公開的技術標準,導致不同公司承建項目不能互聯互通。在大數據項目建設中,數據所有權應該屬于地方教育局,但由于廠家系統的封閉性,往往前期進入的廠家變相綁架了政府,存在后期換廠家需要重新換數據的風險。
為此,民進中央在提案中建議:
創新監管方式,強化統一監管。為避免行政監督主體的多元化格局導致招標管理出現政出多門、政令不一、管理缺位等問題,可以構建一個行政監督與招標投標交易相分離的教育信息化專業監督管理體制,統一交易規則,統一交易平臺,統一服務標準,統一信息公開。
完善現有規章體系,明晰責權。針對虛假招標、圍標、串標及其他弄虛作假行為,明確管理規定,明確認定標準,并出臺相應的處理辦法。
規范專家入庫的準入機制,加快電子評標的推廣工作。針對一些地方教育信息化專家少、評標麻煩等問題,建議建立網絡評標系統,以實現專家網上報名到備案、評審的全過程管理,規范評標專家的評標程序和行為,實現專家評審的公開透明、高效廉潔,同時也能方便優質專家資源跨地區、跨行業共享。
對一些面對多個學校層面的項目,建議采取二次招標的方式。政府可以先統一要求,通過招標選擇2-3家中標企業,然后再由學校應用方選擇其中的一家中標企業開展建設。這樣可以避免政府招標方和學校應用方脫節的問題,也避免惡性低價中標。
重視教育信息化技術標準的研發應用。教育部和各省市教育廳要重視教育信息化行業(地方)標準的建設,同時,對已有的教育信息化技術標準在項目招標時,要積極應用推廣,從而保證項目的質量和政府投資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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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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