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垃圾桶項目不應該限制經營范圍
有問有答
分類垃圾桶項目不應該限制經營范圍
問題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日前已頒布實施,北京的各個小區也都放置了不同顏色的垃圾桶。然而,近期一起關于分類垃圾桶的政府采購項目卻引來疑問:該項目的采購文件將金屬制品、塑料制品、環衛設備等經營范圍列為供應商的資格條件。負責此項目的采購代理機構認為,只要求環衛設備即可,如果按照采購人提出的條件,是否會因經營范圍的不當設置而引起質疑或投訴?
回答
采訪中,專家們一致表示,上述問題中的采購需求涉嫌以經營范圍對供應商實行差別性或歧視性待遇。
“本案中,金屬制品、塑料制品、環衛設備均不屬于國家限制或特許經營的范圍,采購文件不必對供應商的經營范圍作出要求。事實上,這樣做多此一舉、適得其反,結果更容易引起不必要的質疑或投訴。”貴州衛虹招標有限公司總經理李瑩告訴記者,采購人可根據項目特點設置其他特殊資質要求,或者關注于產品技術、履約能力、業績等內容。
李瑩進一步指出,事實上,如果只需要判斷供應商是否合法、是否具有能力履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已對供應商應當具備的條件作出具體規定。企業的經營范圍基于“公司章程規定”可以隨時增加、變更或減少,并不作為其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前置條件。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條“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除外”。顯然,對于一般經營項目,超越經營范圍訂立的合同有效,也不能因為供應商超越經營范圍投標行為而認定其無效。
“產品的生產與銷售是兩回事,對銷售來說,考察的應該是經驗性和專業性,自由市場條件下,只要不是違法和行政許可限制的商品,商家銷售什么是其自身的權利和自由,沒有資格門檻一說。我國工商管理的理念,也在朝著不再登記經營范圍的方向發展。”海南菲迪克招標咨詢有限公司彭時明認為,采購人的要求涉嫌以不合理條件歧視供應商。
此外,針對問題中的案例,山東省濰坊市財政局蔣守華還指出了一個“小瑕疵”,他認為要區分“設備”和“產品”這兩個概念。產品是指能夠供給市場,被人們使用和消費,并能滿足人們某種需求的任何東西,包括有形的物品、無形的服務、組織、觀念或它們的組合。設備是指可供企業在生產中長期使用,并在反復使用中基本保持原有實物形態和功能的勞動資料和物質資料的總稱。在設定供應商資格條件時,不能籠統地用“設備”代替“產品”。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第二十二條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四)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五)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采購人可以根據采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規定供應商的特定條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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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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