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采購指南》6.1修訂版(四)
聯合國《采購指南》6.1修訂版(四)
1.5.4供應商的道德行為
《聯合國供應商行為守則》由聯合國采購司頒布,聯合國項目事務署對此完全贊同。聯合國項目事務署期待希望與聯合國項目事務署合作的所有供應商都接受這一行為守則,因為它源于《聯合國憲章》所概述的核心價值觀,對所有國家都有約束力。因此,必須承認《聯合國供應商行為守則》,才能在聯合國全球采購網(聯大)登記為供應商(見第3.1節“供應商登記”)。
聯合國項目事務署希望其所有供應商遵守來自《世界人權宣言》的《聯合國全球契約》原則、《勞工組織關于工作中的基本原則和權利宣言》《里約環境與發展宣言》《聯合國反腐敗公約》(見第15.1節《聯合國全球契約》)。如果供應商本身懷疑進入采購流程的任何供應商可能違反本節所述的共同價值,則必須通知聯合國項目事務署。
供應商有義務遵守聯合國項目事務署的《一般合同條件》,其中載有關于礦藏、童工、性剝削和工人基本權利的具體規定。聯合國項目事務署《一般合同條件》構成聯合國項目事務署與供應商之間每項合同的不可分割組成部分。與聯合國項目事務署簽訂合同的供應商同意遵守這些規定。此外,聯合國承諾只與那些具有《聯合國憲章》所載尊重基本人權、社會正義、人的尊嚴和尊重男女平等權利價值觀的供應商開展業務。
對道德行為的要求適用于世界各地向聯合國提供貨物、服務或工程的所有供應商。聯合國項目事務署希望其供應商接受并推進社會和環境可持續性原則,并保留拒絕與在其社會和(或)環境做法中有不當行為記錄的供應商開展業務的權利。同樣,聯合國項目事務署希望其供應商遵守最低強制性社會和環境標準,努力不斷改進,并尊重招標要求中提出的更先進的社會和環境要求。
1.5.4.1 DriVE計劃
在聯合國項目事務署致力于采購可持續性和風險管理的推動下,該組織于2018年啟動了“DriVE”(在供應商參與中履行職責)計劃。DriVE 計劃的總體覆蓋范圍是,通過制定供應商評估、檢查和糾正行動規劃方案,特別是將重點放在與人權、勞工權利、道德操守、性剝削和性虐待,以及與環境責任有關的領域,確保聯合國項目事務署供應商負責任地按照高 標準進行誠信經營。
作為DriVE 計劃的一個組成部分,聯合國項目事務署將不斷進行:通過在投標過程中列入供應商可持續性問題單,向供應商索取關于方案領域的進一步資料;評估和驗證評估階段提供的信息的準確性,包括在裁定前進行背景調查(見第8.10.2節“背景調查”);對已宣布和未宣布的供應商開展現場檢查(見第13.2.4節“檢查”)。根據這些現場檢查結果,聯合國項目事務署可與供應商商定并共同制定糾正行動計劃。然而,如果遇到嚴重的違規行為,聯合國項目事務署可將這些調查結果視為被禁止的做法,將在第1.5.4.2節“供應商禁止做法和供應商制裁”規定條款的基礎上進一步加以處理。
通過提高供應商誠信和道德操守相關風險的可見度、加強供應商風險和合同管理做法、深化聯合國項目事務署采購和可持續能力,預計DriVE計劃將為聯合國項目事務署及其合作伙伴帶來重大利益。此外,DriVE計劃應提供與供應商合作的機會,方法是提高認識、發展能力并使之符合國際公認的標準。
1.5.4.2 供應商禁止行為和供應商制裁
聯合國項目事務署作為聯合國的一個附屬機構,努力在發展、人道主義和和平建設領域實現公共利益。因此,在使用公共資源方面,聯合國項目事務署的目標是達到公正和能力的最高標準,并對那些希望與聯合國項目事務署合作或為聯合國項目事務署開展活動的人提出同樣的要求。
為實現這個目的,聯合國項目事務署設立了關于供應商制裁的業務大綱(OI),以建立一個框架和程序,根據這個框架和程序,聯合國項目事務署應對從事或企圖從事被禁做法的供應商實施制裁,無論是在采購、贈款或伙伴關系安排的范圍內。項聯合國項目事務署的這項政策是以采購網管理問題高級別委員會通過的聯合國系統各機構示范政策框架為基礎的,該框架使聯合國項目事務署能夠與各機構合作,以確保在聯合國系統內對供應商的一貫待遇和互惠待遇。
該框架定義以下禁止行為。腐敗:直接或間接提供、給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價值的東西,以不正當地影響另一方的行為;舞弊:是指故意或魯莽地誤導或企圖誤導一方以獲取財務或其他利益或逃避義務的任何作為或不作為,包括虛假陳述;強制:直接或間接削弱或損害,或威脅削弱或損害任何一方或其財產,以不當影響一方行為的作為或不作為;串通:是指雙方或多方之間旨在達到不正當目的的安排,包括不正當地影響另一方的行為;不道德:違反與聯合國項目事務署開展業務的利益沖突、禮品和招待、雇用后規定或其他公布要求的舉動或行為;妨礙:供應商妨礙或阻礙聯合國項目事務署調查可能被禁行為的作為或不作為。根據業務大綱(OI)關于供應商制裁的規定,設立了一個供應商審查委員會(VRC),作為一個內部行政機構,負責就對被發現從事或企圖從事被禁行為的供應商可能實施的制裁 向歐洲采購局提出建議。
制裁是聯合國項目事務署因供應商從事被禁行為而確定和使用的行政決定。首席采購干事(ECPO)可實施以下任何制裁或制裁組合。斥責:對被告行為的譴責信。斥責不影響被申請人的資格,但斥責的存在將成為未來訴訟中加重制裁的因素;取消資格:正式宣布被告人在一段時間內沒有資格被授予和/或參與聯合國項目事務署合同、作為其他供應商的代理人或代表與聯合國項目事務署開展新業務,以及就新合同參與聯合國項目事務署的討論。例外情況下,供應商審查委員會(VRC)可以建 議被告的禁令是永久性的;其他制裁:供應商審查委員會(VRC)可建議其認為適合當前情況的其他制裁措施,包括償還或將未來合同置于特殊條件下。
聯合國項目事務署工作人員應將有關供應商可能參與任何被禁做法的指控或關切的任何情況通知供應商審查委員會(VRC)負責人或秘書。負責人或秘書收到通知后,應將指控提交審咨組進行初步評估。聯合國項目事務署工作人員也可通過其舉報機構,如內部審計和調查小組(IAIG)熱線(電子郵件:fraudhotline@profess.org),將此事直接提交給內部審計和調查小組。
1.5.4.3 供應商利益沖突
聯合國項目事務署要求,參與采購過程的供應商不得有利益沖突,以避免任何扭曲競爭的行為,并確保采購過程的公平性。
在下列情況下,供應商應被視為在采購過程中存在利益沖突:供應商(包括其人員)與聯合國項目事務署人員有密切的業務或家庭關系,這些人員:(i)直接或間接參與編制招標文件或合同規范和(或)合同的評標過程;或(ii)將參與執行或監督合同;供應商直接或間接地與一家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有關聯,或過去曾與該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有關聯,而該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曾參與聯合國項目事務署任務,為擬用于當前采購過程的采購、服務或工作的設計、規格和其他文件的編制提供咨詢服務;一個供應商與為同一采購活動投標的其他供應商有利益關系,包括當他們擁有共同所有權和(或)管理權時。供應商不得提交一份以上的投標書,除非允許提供備選方案。這將導致取消供應商參與的所有投標的資格。這包括一家公司在一次投標中是主要供應商,而在另一次投標中是分包商的情況;但是,這并不限制一家公司作為分包商參與多個投標。供應商不遵守招標文件中規定的與具體采購過程相關的任何其他利益沖突情況。供應商必須在其提交的投標書中披露任何實際或潛在的利益沖突,除非利益沖突以聯合國項目事務署可接受的方式得到解決,否則供應商應被視為沒有資格參與采購過程(見第3.3節“供應商無資格”)。如有必要,該決定應由聯合國項目事務署總部的采購組(PG)總干事與管理采購活動的業務單位和總法律顧問協商后作出。未披露任何實際或潛在的利益沖突可能導致供應商受到第1.5.4.2節“供應商禁止行為和供應商制裁”的進一步制裁。
(未完待續,本文由財政部國庫司翻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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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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