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一紙經營范圍作為資格要求甚有不妥
【來自實踐】
將一紙經營范圍作為資格要求甚有不妥
■ 林博宇
在日常的政府采購項目評審過程之中,經常有采購人、供應商,甚至評審專家提出,供應商營業執照中列明的經營范圍,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出該供應商是否具有與本項目相適應的投標能力,以及該供應商若成功中標之后進一步履行合同的能力。
那么,我們能否在采購文件中、供應商資格要求里設定諸如“投標人所提供營業執照中的經營范圍,必須包含采購要求的貨物或服務等內容,否則將被視為無效投標”之類的約束?
讓我們先來看一下,什么是經營范圍。供應商的營業執照中所列經營范圍是指國家允許企業生產和經營的商品類別、品種及服務項目,反映企業業務活動的內容和生產經營方向,是企業業務活動范圍的法律界限,體現企業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核心內容。簡單來說,經營范圍是指企業可以從事的生產經營與服務項目,是進行公司注冊申請時的必填項。
筆者認為,供應商營業執照中的經營范圍,在政府采購的評審過程中,僅僅能夠起到參考的作用,如若用它來判定投標人的相關能力,甚至決定其投標是否有效,經營范圍的說服力并不強,主要原因如下:
第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二條中關于經營范圍的相關內容表述,公司的經營范圍由公司章程規定,并依法登記。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經營范圍,但是應當辦理變更登記。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隨著創新領域中各種模式的不斷拓展,供應商營業執照中已經登記的營業范圍很難及時、準確地涵蓋該投標人實際可以經營的范疇,如若將經營范圍作為采購文件中的限定條件,那很大程度上就限制了該供應商的合法權益,甚至會嚴重打擊其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熱情。從市場化發展的角度看,一個企業究竟能做哪些行業,應當完全遵從企業的自主選擇,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再由其進行自主決定。
在全面優化營商環境的大形勢下,我們根據實際的情況也可以了解到,供應商若想變更經營范圍,其需要操作的程序也并不繁瑣,只要供應商到當地市場監督管理局網上登記申請平臺申請變更,然后填寫相應的表格,再提交資料并等待審核通過即可。由此可見,供應商的經營范圍是隨時變更的,如果我們再把經營范圍內的相應內容設置為采購文件的資格要求,無形之中會增加資格審查的難度。同時,審查人員還要根據采購內容的性質,再判斷該供應商的經營范圍是否與之相符,無疑影響了政府采購的客觀性。
因此,將供應商營業執照中的經營范圍作為考量其是否具有參與政府采購項目資格的實質性要求,無論是從立法的依據上說,還是從實際的操作情況來看,都是有些過于苛刻了,并且沒有足夠的說服力。
第二,如果采購內容的確涉及需要相應的行政許可才能經營的,投標人必須首先要獲得相關的行政許可,才能參加相關項目采購活動。即便營業執照經營范圍內暫時還沒有相關的內容,但投標人已經取得了有關的行政許可審批,那就應該視同該供應商已經具備了相應的經營資格。
同理,如果政府采購的采購內容屬于不需要行政許可的經營項目,那么無論該供應商的營業執照中經營范圍里是否包含相關內容,該供應商也都可以經營,更不能妨礙其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第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中“第十條,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除外”的解釋,只要該供應商沒有違反國家相應的法律法規要求,那么就不能因其提供的營業執照中經營范圍判定其不具備成功履約的能力。
如果采購項目是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的,那就需要該供應商提供的營業執照中至少包括以上有關內容。反之,則無需察看該供應商現有的的經營范圍。
最后,如果采購項目中的內容,確有必要考量供應商從業能力和實際操作經驗的,那么在采購文件中增加關于供應商業績的分值設定,對能夠證明其有足夠實施該項目經驗的,給予一定的加分處理,但僅僅憑一紙營業執照之中的經營范圍,就去輕易否定該供應商的能力和參與政府采購項目的積極性,顯然是有些不妥當的。
(作者單位:天津市政府采購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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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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