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蘭:《政府采購條例》更新
新西蘭:《政府采購條例》更新
本報訊記者昝妍報道新西蘭政府采購規模每年約410億新幣,占GDP的比重18%左右。新西蘭政府以該國政府采購實踐中存在的問題為導向,不斷尋求改革突破,不定期修改政府采購條例,優化公共產品與服務供給質量和效率,提升公民幸福指數。目前,新西蘭政府采購條例更新至第四版(以下簡稱《條例》)。
第四版《條例》除前言和附則,共有六節71則內容。分別為第一節,政府采購入門:規則1-規則14;第二節,政府采購計劃:規則15-規則34;第三節,如何進入政府采購市場:規則35-規則45;第四節,政府采購合同:規則46-規則54;第五節,政府采購供應商清單類型:規則55-規則57;第六節,其他規則:規則58-規則71。《新條例》在前言部分重點強調了該國政府采購七項章程和政府采購五項基本準則。這部分內容屬于各政府機構參與政府采購的強制性要求。
此外,第四版《條例》修改重點包含四個方面內容:第一,價值評估方式的轉變,政府采購評價時要更多的考慮通過政府采購的公共支出方式推動經濟社會的低碳轉型、可持續發展、人類福祉的改善和增進。第二,對建筑類政府采購進行一系列規則的改變。第三,增加有關采購能力的新規則。第四,刪除過時的規則;第五,將施工采購門檻修改為900萬新幣。此外新西蘭方面認為補償交易具有歧視性,補償交易包括國防采購中的補償交易,在《新條例》將繼續禁止:“在采購過程中,不管是在哪一階段,政府機構都不得要求、考慮或強加任何補償交易措施。”
據悉,《條例》將原名稱Government Sourcing Rules更名為Government Procurement Rules,以突出該國采取更成熟的方式利用公共支出推動國家可持續發展。新西蘭《政府采購條例》最初是由新西蘭經濟發展部于2013年10月首次發布,取代了2006年其發布的《部門采購強制性規則》。2014年5月條例更新了第二版本,要求各政府機構只能從建筑服務承包商協會成員中獲得清潔服務。2015年7月條例更新了第三版本,將政府采購的強制性范圍擴大,并修訂了有關“退出采購”和“采購通知”的規則。《新條例》是第四版,于2019年5月獲得內閣批準,并自2019年10月1日起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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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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