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蘭政府采購五項準則
新西蘭政府采購五項準則
《政府采購條例·第4版》中共包含五項政府采購準則。
第一準則,所有政府機構須確定明確采購計劃。包括,制定詳細的采購需求并了解通過制定采購需求實現哪些更廣泛的公共利益;組建具有豐富經驗和專業技能的采購團隊;要了解所采購的貨物或服務的市場;選擇正確的采購方式;鼓勵電子化采購。
第二準則,公平對待所有供應商。包括,創造競爭并鼓勵有能力的供應商投標;平等對待所有供應商(國際供應商與國內供應商);為中小企業、少數民族企業、殘疾人企業、監獄企業創造機會參與政府采購;對大型采購項目的分包機會持開放態度;清楚公開評標結果以及詳細說明選擇中標供應商的原因(項目結束后與未中標的供應商交談,以便他們可以學習并知道如何在下一次投標中改進)。
第三準則,尋找最適合的供應商。包括,以采購需求為基準公平評估合格供應商;以物有所值為基礎選擇合格的供應商;合格供應商應滿足《供應商行為準則》;政府機構與供應商的關系應是平等的;對于為政府提供優質產品或服務的供應商應提出鼓勵或獎勵措施。
第四準則,政府采購結果應考慮所有參與者的利益。包括,政府采購合同應考慮全生命周期的成本和收益;政府采購要全方位考慮社會、環境、經濟和文化效益;鼓勵并接受新創新的采購方式;制定明確的績效指標并進行監督與管理。
第五準則,政府采購要遵守一定的規則。政府機構要保證政府采購全過程公平、透明、合理;參與政府采購的所有人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合法、誠信;保護供應商的商業信息和知識產權。
(編譯/昝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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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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